上海,一男子在15年前,以2.38万元的价格,为父亲准备了一座寿墓穴,使用期为50年,结果公墓方看到公墓价格涨得这么厉害,又把这座墓穴卖给了其他人。今年2月,男子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发现墓穴早已被占用,将公墓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大河报) 十五年前,施某揣着公司发的年终奖,站在某公墓的沙盘前。指针在密密麻麻的墓穴模型间颤抖,最终停在编号X的格子里。 施某松了一口气,风水看过了,没有问题,接下来就签合同,交钱。 施某接过销售人员递来的合同,签了字,又按约定付了2.38万元的费用,办完这一切,施某就没有来过这处公墓。 之后施某父亲生过几次病,但都有惊无险地挺过来了,2025年2月,父亲最终撒手人寰。 父亲的后事,施某安排得井井有条,宾客满意,可进行到最后一个程序,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施某父亲最后一程,意外发生了。 公墓一方突然告诉施某,他15年前买的墓穴,早已有人使用,对方和他们签订了合同的。 施某愣了一下,讨要说法未果,要求公墓一方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可工作人员双手一摊,说同等规格的墓穴早已卖光。 原来,施某2010年买下墓穴后,公墓一方见施某迟迟未使用墓穴,就在2013年的时候,高价把墓穴卖给第三人。 这意味着,施某只能另行择期落葬,葬礼的最后一步进行不下去了。 几经波折,终于让父亲入土为安,施某带着香烛纸钱踏进墓园,轻轻拂去墓碑上的浮尘,和父亲说着心里话。 而后,施某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1、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有权主张精神诉讼费。 传统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如果选择违约责任,就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若想要主张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弥补了我国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缺陷,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 简单地说,合同纠纷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2、公墓一方除了精神损失费以外,还要赔偿多少钱? 如果是商品房,司法解释规定,一房二卖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解约、退回已付款息及损失赔偿等,且可获得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2.38万元的两倍,是4.76万元,和飞涨的公墓价格相比,远远是不够的。 好在公墓一墓两卖,不受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限制,否则施某一方会亏到姥姥家。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考虑到施某重新购置墓地,以及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令公墓一方赔偿施某共计28万元。 对此,有网友说,“我觉得法院这样判,是偏向了公墓方的,发生这种情况就应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涨价了就糊里糊涂的把人家买好的再出售,有很严重的动机问题。“” 也有网友说,“每次看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就感到国情要重新审视了。 临到落葬,发现墓地被占用,再重新去找,还找不到一样的,别说35万抚慰金,50万都不为过。 可国人的承受能力被高估了,好像精神的痛苦,永远不能和肉体的痛苦同日而语。”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上海,一男子在15年前,以2.38万元的价格,为父亲准备了一座寿墓穴,使用期为5
小蚂蚁评事
2025-04-04 2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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