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男子穿着在工地干活的衣服,去路边摊吃宵夜,他就要了2盘凉菜,喝5元一瓶的啤酒,却点了14个美女围着他唱歌,给起小费来,一点都不手软,手里厚厚一沓百元大钞,都给了出去。网友:现在有多潇洒,明天酒醒了就多后悔。
一个普通的周五晚上,累了一周了,辛大林决定犒劳一下自己,去吃个宵夜。 辛大林穿上最好的那件T恤,可看起来还是不体面,外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这个被晒得黝黑粗糙的男子,是一个在工地搬砖的下苦人。 他拿出自己不舍得抽的华子烟,这烟还是他给人家婚礼帮忙时,主家给的,他觉得这盒烟,会给自己找回一些面子和尊严。 难道不是吗?很多有钱人都穿汗衫,蹬布鞋,深藏不露,但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就让人刮目相看,比如华子烟,就是身份的象征,一般人谁抽的起呀,那跟烧钱一点区别没有。
辛大林来到夜市一条街,那里人声鼎沸,各式各样的摊位散发着诱人的香气。 辛大林找到一家路边摊,直接点了两盘凉菜,一点荤腥都没有,又要了5元一瓶的啤酒,自斟自饮起来。这些,对于他来说,已是难得的奢侈。 他点燃一根华子,一边品酒,一边吃菜,一边吞云吐雾,觉得惬意无比,比在工地汗流浃背舒服多了。 这时,走过来一个女子:“老板,点首歌吧?不贵,20元一首!” 辛大林一抬头,看到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怀里抱着吉他,用期待的眼神看着他。 这面子不能丢,20就20,点一首! 他大手一挥,点一首,随便唱,不差钱。
没想到,一曲唱罢,14个卖艺女子呼啦啦全围了过来,让辛大林点歌,她们每天穿梭在灯红酒绿之间阅人无数,早就看出来,辛大林是个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人,虽然钱都是出苦力挣来的,但是为了面子,花起钱来绝不手软。 万万没想到,辛大林还真同意了,就这样,14个美女围着辛大林歌唱,像14只黄鹂鸟。 夜市里的人都被这一幕震撼到了,大家也挺纳闷,这辛大林看起来也不像有钱的样子,怎么出手这么豪放? 被人围观的辛大林,心理上得到了莫大的满足,他脑袋一热,直接从口袋里掏出一沓钱,挨个给消费,连卖花的都占了光。 每当有女孩唱完一曲,他都会毫不吝啬地递上几张钞票作为小费。 那些钞票,换来了女孩们感激的笑,和周围人羡慕的目光,还有辛大林膨胀的虚荣。
可只有辛大林自己知道,在这看似风光的背后,藏着他不为人知的苦涩。 他来自农村,家境贫寒,每一分钱都是汗水换来的。 在工地上,他是那个任劳任怨的工人;但在这里,他仿佛变成了另一个人,一个能够用金钱换取片刻虚荣和尊重的“大款”。 这一刻,他暂时忘却了生活的艰辛和疲惫,成为自己想成为的那个人。 等明天醒来,他还是要面对工地上干不完的活、家里等着他寄钱回去的老小,还有那些永远也还不完的债务。 大家调侃,辛大林酒醒了后悔的撞墙,兄弟看上去不像有钱人却出手很大方,大哥要被同村人笑一辈子,现在有多潇洒酒后就有多后悔。 有钱,大爷在她们心中都是帅锅,真正大佬给小费是不一张一张数的,总比拿去赌博强多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果辛大林是被卖艺女子套路了,则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如果卖艺女子在提供服务前,没有明确告知辛大林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则可能侵犯了辛大林的知情权。 辛大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超出预期的费用,其消费者权益可能受到了损害。
2、如果辛大林被14个女孩串通一气忽悠了,那么,他给小费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辛大林对于其财产的使用,应当是基于真实意愿和充分知情的基础上。 如果辛大林在酒后因一时冲动,而支付了远超其预期的费用,且事后认为这一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愿,那么从法律精神上讲,他有权追回这笔钱。
3、如果卖艺女子隐瞒服务内容、夸大服务效果,则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卖艺女子或相关组织者存在故意隐瞒服务内容、夸大服务效果、引诱辛大林支付远超正常价格的行为,且数额较大,那么可能构成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要构成诈骗罪还需要更多证据,来证明卖艺女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手段。 通常情况下,此类消费纠纷更多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辛大林作为一个在工地辛苦工作的打工人,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 可他选择了通过外在的炫耀来提升自己的“面子”,比如抽昂贵的烟、点歌给美女并慷慨给予小费。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虚荣心在作祟,他希望通过外在的表现来获得他人的认可和尊重,是愚蠢的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再回首
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
Moneygod
嗯,下回看见直播剧本演戏,不用改成文字版本。不然,你会饿死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