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女子骑摩托车带妹妹外出,结果因操作不当,导致妹妹从车上摔落山崖,肋骨骨

聊聊社会的事 2025-04-10 19:35:59

福建漳州,女子骑摩托车带妹妹外出,结果因操作不当,导致妹妹从车上摔落山崖,肋骨骨折,女子在医院照顾妹妹,并给妹妹垫付了25000元费用。可之后妹妹却认为车祸是姐姐造成的,一纸诉状,将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姐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姐姐傻眼:我好心搭载她,并一直照顾她,我们是亲姐妹,她知道我经济拮据,还把我告上法庭,让人寒心了。

2023年10月,林女士和妹妹林小妹约着一起去拜佛,她想着自己骑摩托车出行更方便一点,便跟妹妹提议:我骑车带你,这样咱俩都能省事一点。

林小妹欣然应允,姐妹俩一拍即合,林女士便骑着摩托车载着妹妹出发了。谁能想到,这一趟出行竟成了噩梦的开始。

在下山的过程中,山路崎岖蜿蜒,林女士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林小妹毫无防备地从车上摔落,径直摔下了山崖,而林女士自己也受了轻伤。

那一刻,林女士顾不上自己的伤痛,心急如焚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林小妹7根肋骨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林女士毫不犹豫替妹妹承担了25000元的医疗费用,并不顾自己的伤痛,她日夜守在妹妹的病床前,悉心照料。

她满心以为,等妹妹出院后,姐妹之间的这场意外就到此为止了,以后还能像从前一样相亲相爱。

可林小妹出院后,申请了伤残鉴定,这场事故导致她落下了残疾。她觉得,是姐姐骑车不当才引发了这场车祸,让自己遭受如此大的痛苦,姐姐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1179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林小妹认为姐姐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林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林女士得知妹妹起诉了自己,也是气得浑身颤抖。

她觉得自己出于一片好心,好意骑车带妹妹出门,事故发生后,自己满心愧疚,整天守在妹妹床前,尽心照顾,自己还替妹妹承担了所有的住院费用。

并且,并非自己不愿意赔偿妹妹的损失,而是自己实在无能为力,自己丈夫之前遭遇另一起车祸,已经在家里修整了一年,一直没有上班,家里早就陷入困境了,她实在拿不出更多的钱来赔偿给妹妹。

妹妹是知道自己家这些情况的,可妹妹却不顾姐妹亲情,将自己告上法庭,这让林女士感到无比寒心。

可林小妹也有自己的委屈,这场事故让自己落下残疾,自己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并且自己条件也不好,这才起诉姐姐的。

她觉得自己在事故中遭受了巨大的伤害,生活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而姐姐作为事故的责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林女士和妹妹林小妹之间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是发生在日常生活,无偿让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搭乘人和驾驶人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达搭乘人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属于无偿善意行为,虽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减轻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

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

在本案中,林女士好意搭载妹妹出行,但是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一些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经法院调解,姐妹二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姐姐林女士一次性赔偿妹妹6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大家支持姐妹二人哪一方?

信源:红星新闻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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