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都铎王朝新设立的财政类法庭

荣巨说历史 2023-04-15 00:11:17

文|鎧

编辑|刺猬

宗教改革的“副产品”

1536年议会通过了《增收法庭设置令》,旨在具体实施先前已经颁布了的《小型修道院解散法令》,因为没收小型修道院的地产和其他动产需要一个固定的常设机构进行操作。

此外,为了英格兰王室在宗教改革期间及之后在核算相关财税收入时能够更加便捷和高效,增收法庭才得以设立。

其后,于1540年颁布的涉及增收法庭的法令又将涉及修道院政治特权、宗教自由的掌控权划归给了该法庭,1542年对这一法令又进行了确认。

根据坦纳的总结,1536年的法令具体内容大致如下:首先,征收法庭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实时向国王汇报收缴的教会动产与不动产;

其次,与其他法庭一样,增收法庭也应当是一个存卷法庭,且国玺和王玺应当作为该法庭的官方印章以彰显国王陛下对增收法庭的重视;

再次,英格兰大法官应当执掌国玺和王玺以作为该法庭的大当家,国王的财政大臣应当作为该法庭的二当家。

该法庭还应当有一位国王任命的检察长充当三当家的角色,一位国王任命的诉状律师作为四当家,以及10名国王特别指定的税务审计官,17名国王特别指定的税务官,一名国王任命的书记员,国王任命的法警和信使各一名,以上人员都应当和威斯敏斯特宫内其他办事人员一样领取年俸和奖励。

虽然,亨利八世在统治晚期曾以国王特许状的方式解散了增收法庭,但随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复设了该法庭,即便经过爱德华六世的追认。

但那个时代的法律执业者们显然也未曾正视过这个既非行政亦非司法的机构,只能说它是英格兰现代性转型过程中行政司法化的特定产物。

根据坦纳的记录,早在1533年亨利八世与神圣罗马帝国大使夏普伊的讨论中就已经涉及了初年圣俸/首年金和什一税由上交罗马改为上交自己的打算。

虽然有自欺欺人的嫌疑,但亨利八世在记录中坚持认为英格兰的教士们已经不足以支付罗马教宗每年水涨船高的首年金支付要求。

况且自己当年的加冕誓词里也提到誓要将领土上分散的信仰重新整合起来,这也就是第二年颁布的《关于首年金与什一税上交国王的法令》的初步设想和方案。

虽然《关于首年金与什一税上交国王的法令》在1534年颁布,但初年圣俸和什一税法庭却直到1540年才正式设立。

其设立目的和人员组成基本与增收法庭一致,都是为了国王更方便快捷地取回本就应当属于他而先前却被教会侵占了的国内各项税款,同时它也是一个有档案的存卷法庭。

跟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庭的审理流程类似,初年圣俸和什一税法庭的主持者们也可以传唤相关人员到庭并对拒不到庭者处以罚款。

庭审时也可以在法庭管辖权内向国王的债务人发问,但所问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应当与教会财产有关。

虽然适用法庭审案的相关程序,但初年圣俸和什一税法庭的设立目的和增收法庭一样并非为了解决法律纠纷。

客观地看该法庭的设立也属于现代性的历史语境下行政机构分化和英格兰特有的“司法以治国”的政治传统相结合的产物。

对世俗的重新规制

出于封君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现实利益的考虑,英格兰国王自诺曼征服以来便一直享有对封臣和贵族领主的遗孀和年幼继承者的监护和控制权。

如果一名封臣领主去世了,而其继承人还尚未成年,那么国王就当然合理地变成了他们的监护人,这些贵族小老爷们也就顺理成章地处于国王的控制之下了。

等到他们成年后,国王才会归还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当时的政治考量安排他们的终身大事。

同样地,在封臣去世后,其经过教会确认的合法妻子道理上也处于国王的“保护”之中,国王有权安排他们的遗孀再婚。

或许在现代人眼中这些封建惯习严重侵犯了自然人作为独立个体的人身自由权,但从历史的语境看,这就是当时的法律,封建采邑关系中的封臣和贵族们的命运与家族和国家间的政治是紧密相连的。

中古时代的封建君主,其最终的政治目的是拥有更广阔的领土、更多的城池和堡垒并保证王室血脉的延续和纯正性,这些才是保证其安享国祚的基本条件。

作为国王,他们无法容忍因诸如王嗣诞生、突然离世及政治联姻这类意外事件而将原有的封臣领土拱手让与敌人。

根据莫里斯援引霍尔特的记述,封建制为英王们提供了攫取利益的制度前提,为了获得继承权,失去父辈的继承人们不得不向国王缴纳大量的财产,才能拿回原有的爵位和地产。

而在他们未成年期间,国王不仅可以控制他们的领地,还可以获得监管期间这些未成年人领地上产出的所有收入。

不仅如此,贵族子女和未亡人的“婚姻市场”也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国王可以将被监护者——贵族的女儿或遗孀——作为奖励赏赐给功臣,或直接将她们嫁给最高出价者。

最后一个行政类专门法庭是土地勘测员法庭,它是依据1542年的《土地勘测员法庭设置令》而建立起来的。

从坦纳记载的法令内容看,该法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完成延续自增收法庭建立以来的使命——为了扩大国王的岁入而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存卷法庭体系,增收法庭的设立只是为这一体系的最终落实开了一个好头而已。

土地勘测员法庭的职责是负责处理英格兰领土内诸多王室城堡、庄园和其他世袭资产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

根据亨利八世的国王特许状,该法庭的印章由国王亲自任命的第一勘测员保管,谘议会/御前会议中的财政大臣同时负责保管法庭资产。

与前三个法庭一样,该法庭的组成人员还有国王任命的检察官、书记员、信使和门卫各一名,为了完成法庭的财政统计和土地测量工作国王也会任命多位审计官和税务官以及一位护林官/林区法官。

在所有财政类专门法庭中,土地勘测员法庭最​晚设立,存在时间也最短,或许是因为该法庭的职责太过琐碎和行政化,以至于并不适宜将其从国王的行政官僚团队中强行司法化的缘故。

​对新设财政类法庭的历史评价

结合历史语境去分析,如果说增收法庭、初年圣俸和什一税法庭是世俗王权专门针对英格兰国内的教会势力及其财产而设的。

那么监护和继承法庭以及土地勘测员法庭则是为了巩固古老的封建义务关系而设立的,这四个法庭分别关照了英格兰本土的世俗和宗教事务,正是都铎君主强化中央集权的最好例证。

不过根据韦伯的设想,现代性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应当是比较成熟的官僚制和科层制体系的确立。

而非如这一时期发生在英格兰的扁平化的司法式治理,这或许就是一直困扰着韦伯的英格兰现代性难题。

其实,从当代社会的政府职能演变以及诸如系统论的社会学视角来分析,英格兰的行政司法化并存在理解上的难题。

韦伯的现代性理论存在着形式和实质、行政和司法的张力,作为理想型的分析模型而言,将实质与非理性建立联系、形式与理性捆绑销售本身并无可厚非。

但拉到现实中去则很难将这种理想型划分具体对用到某一个或多个国家中,英格兰也是如此。

都铎时期的诸多现代性要素之中自然包括为了达到中央集权目的而衍生出的各项行政司法化的努力,如果将韦伯对行政化和科层制的偏执抛开。

都铎王朝为了达到国家治理精细化的目标所做出的机构调整和对社会管控力度的强化完全可以视为现代性在英格兰的历史表现形式之一,这其中王室财政管理方式的变化就更能说明问题了。

现代政府分管社会各项职能的庞大“利维坦”的形象在这一时期已经有所体现,财政类法庭由原先的被动收取税务案件的诉讼费和违反森林法规的罚款变成这一时期对教会和世俗财产的主动出击。

从职能上看这一时期王室政府的财政管理功能相较传统有了明显的提升,多样的法庭设置一方面提升了社会的管控力度。

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治理成本,而这两个特征都是韦伯意义上现代性降临的标志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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