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扫墓时见亡妻墓穴有条缝隙,打开一看才发现,里面的骨灰却不翼而飞。男子报

白羊登义文 2025-04-13 11:41:25

贵州,男子扫墓时见亡妻墓穴有条缝隙,打开一看才发现,里面的骨灰却不翼而飞。男子报警后,发现竟是被儿子将骨灰盗走。男子念在儿子正在读研究生,遂不予追究继子的刑事责任,可陵园管理方却遭了殃!

(来源:百姓关注)

据悉,男子陈某在十几年前,认识了离异的妻子,虽然妻子有一个儿子,不过抚养权在其父亲的手上。

2011年,陈某的妻子被检查出癌症,即便是陈某倾尽所有,依旧没能挽回妻子的生命。在处理妻子后事时,妻子的儿子也有参与,不过其儿子态度冷漠,全程只顾着玩手机,一滴眼泪也没有掉。

陈某将亡妻安葬在陵园中,便再也没有与亡妻的儿子见过面。

岂料在清明节的那天,陈某来到陵园祭奠亡妻,细心的他发现,亡妻的墓穴有一道不明显的缝隙,显得很不不符合常理。

陈某联系陵园管理方,将墓穴打开后发现,里面的骨灰竟然不翼而飞!

陈某报警,经过查看陵园的监控,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而陈某也认出,将亡妻骨灰带走的,正是亡妻的儿子。

陈某本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是念及亡妻就这么一个儿子,还正在读研究生,担心影响他的前途,遂决定不予追究。

但是作为陵园管理方,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后经协商,陵园管理方退还了购买墓地的23848元,同时给予了1880元的补偿。

1.陈某继子的行为涉嫌违法!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继子未经陈某的允许,也没有通知陵园的情况下,将其母亲的骨灰偷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按照陈某的说法,继子正在读研究生,已经属于成年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陵园管理存在过错。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亡妻的骨灰被盗,不仅对陈某造成心理上的侵害,还导致骨灰丢失,陈某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精神赔偿。

不过陵园管理在事后,不仅退还了陈某购买墓地的费用,还主动赔偿了1880元,也算是对陈某的一种弥补。

3.陈某不追究继子的刑事责任,继子就能免于处罚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系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只要是陈某不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法院是不会主动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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