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的太宽!”重庆,一男子因骑摩托车上下班,被公司开除。原来该公司规定,不准员工

槿论看社会 2025-04-13 11:50:31

“管的太宽!”重庆,一男子因骑摩托车上下班,被公司开除。原来该公司规定,不准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男子认为就算公司为员工安全着想,那也管得太宽了,属于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法院判了!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

男子郎某在一家水泥生产公司工作,公司为了员工上下班方便,提供了公车接送,可谓十分人性化。

可是郞某的家并不住在公车的运行路线上,而且公交路线也并非直达,所以每次郞某都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准时到公司上班,十分不方便。

为此郎某打算弄辆车,但如果开汽车就会遇到堵车,十分不方便,所以他就买了一辆摩托车。为了能开上摩托车,郞某还去学了驾照,上了保险。

可没想到,公司发现郞某是骑摩托车上下班后,直接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违反了员工上下班不得骑摩托车或电动车的规定。

郎某觉得自己很冤,骑摩托车上下班非常方便,而且上下班的路段又不禁摩,为什么不可以骑?

因此,郞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得到了支持,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向郞某支付违法解雇的二倍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不乐意,认为公司如此规定,是为了员工的安全着想,毕竟两轮的肯定没有四轮的安全,所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郎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且摩托车已经上牌,符合上路的条件。

2、郞某骑行摩托车的时间均是上下班途中,并非工作时间,所以这个时间段公司无权干涉郞某骑摩托车的自由。

3、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该规章制度只能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上进行约定。

可是公司现在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干涉到了员工下班后的私生活,这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因此,公司制定的关于禁止员工上下班骑摩托车或电动车的规定,系无效规定。

4、公司以无效的规定解除与郞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雇。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郞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宣判后,公司还是不服气,又提起了上诉。

结果显而易见,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最后,公司也许的确是为了员工的安全着想,才限制员工上下班骑摩托车、电动车。可是骑摩托车或电动车就一定比汽车缺少安全吗?这个并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是否安全看的是驾驶员,不是车辆。

也有人说,公司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员工上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这样公司就得走工伤保险。

其实这也不是合理的理由,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也是员工享有的合法权益。难道员工上下班不骑摩托车和电动车,公司就可以不买工伤保险了?

那公司就想错了,即便不买工伤保险,如果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非郞某的主要责任,就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这笔费用将由公司来自掏腰包赔偿。

因此,公司只需要在工作中管管员工即可,至于员工的私生活,公司还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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