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就好欺负?湖北赤壁,女子怀疑丈夫跟闺蜜存在不正当关系,多次通过电话及网络平台

星辰看看社会 2025-04-13 14:39:07

闺蜜就好欺负?湖北赤壁,女子怀疑丈夫跟闺蜜存在不正当关系,多次通过电话及网络平台对闺蜜进行辱骂。闺蜜来到女子的单位,两人因此发生冲突。结果女子悲剧了,被闺蜜薅着头发殴打头部并构成轻微伤。虽然事后闺蜜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并罚款200元,可女子依旧耿耿于怀,将闺蜜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992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刘某与马某是闺蜜,一年前,刘某怀疑丈夫与马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点名马某对其进行辱骂。

马某来到刘某上班的地方讨要说法,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

结果悲剧了,刘某因为不是马某的对手,竟然被马某薅着头发殴打其头部。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花费治疗费496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马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公安机关查明相关事实后,决定对马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可是,刘某依旧感觉不解气,又将马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1992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到本案,刘某遭到了马某的殴打,并对其健康权造成了侵犯,刘某自然有权利向马某进行索赔。

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对马某做出的行政处罚,法院能够确定马某对刘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但,法院另查明,刘某因怀疑丈夫与马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再网络上对马某进行辱骂,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刘某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定马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另,《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关于刘某主张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由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进行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刘某3266.7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主张:

第一,刘某依旧主张,由马某赔偿各项损失11992元,并对原审认定的误工费存疑。

第二,刘某认为,马某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家庭,刘某是为了维护家庭才对马某进行辱骂,故自身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查明事实,原审认定马某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认定。同时也认为,刘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怀疑马某破坏自己的家庭,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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