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买了一折叠屏手机,网上问了一家店说贴膜38元,男子开车70公里到店里,店主改口要230元,男子同意贴了,没想到,几小时,手机膜就破了,多处翘曲,男子找店主退钱,店主拒绝:我贴了2小时,也是第一次贴,给你重贴。男子说啥都不贴了,坚持要退款。
据都市报道4月11日报道,程先生最近买了一部三 星折叠屏手机,爱不释手,他想给手机贴个手机膜,不曾想,油费没少搭,还惹了一肚子气。
程先生买了手机后,就开始研究贴手机膜的事,他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一家店可以贴折叠屏手机全包膜。
程先生就问了一下,贴膜多少钱?
店主回复他说,贴膜38元。
程先生觉得38元的价格可以接受,毕竟买的起马也得配的起鞍啊。
于是,程先生为了给手机贴膜,直接开车跑了70公里,找到了这家店。
进店后,程先生把手机给店主看了,没想到,店主改口了说这个手机贴膜要230元。
程先生考虑到自己跑了这么远,就为了贴个手机膜,想着折叠屏手机膜不好贴,贵一点给贴好也行,便同意了。
店主拿过手机忙活了2个小时,终于把膜贴好,然后交给了程先生。
程先生支付了230元,开开心心的开车回家了。
可是,回到家后,才过了几个小时,陈先生发现手机膜破了,有的地方翘曲了,本来是一个全新的手机,手机膜翘曲后,外观比那个旧手机还破旧。
程先生找店主问,手机膜才用了几个小时就翘曲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店主告诉他,这种手机膜是新进的,他贴的时候也不太熟练,这个膜太硬了,也不知道会有这种情况。
程先生看着手机那“饱经沧桑”的样子,特别难看,就和店主说:那就退了吧。
可是,店主直接拒绝了,都贴上了,可以给你换一种材料的贴,不可能退。
程先生越看手机膜越闹心,直接开着车又跑到那家店找店主,要求退款。
店主一开始是拒绝的,开口就说自己不容易,我贴膜贴了2个小时,非让我退钱,做生意也不容易是吧。
程先生一听,好家伙,不说手机膜贴的那么水,上来就开始报辛苦了,谁容易啊!
程先生也开始诉苦,我开车也跑了几个小时过来的呀,你贴好了,我跑一趟也值得啊。
店主一时无力招架,说了实话,这种膜我从来没贴过,也是第一次贴,所以,有问题咱们解决问题就完了。
随后,店主提议换一个其他材料的,再贴一次嘛。
程先生心里是不再相信他了,直言道:当初你要是说你没贴过,贴不了,或者可能会出现问题,我也就不贴了。
店主狡辩道,咱们不给手机贴上,谁也不知道会什么情况。
程先生反问:那为什么现在让我成为这个受害者呢?我来回跑耽误多少事。
店主依然不想退,他还埋怨程先生,当时我不说你不想跑,可以寄过来。
程先生说:你再贴,换别的,我不喜欢那种款式。
店主可能听出了程先生的意思,也可能是不想继续纠缠了,直接放话:你揭了吧,揭了吧,我退你钱,好吧。
程先生也不再和他废话,直接同意了,最终,他把手机膜揭掉,拿回了230元。
有人说,那天贴膜被收了25都有点心痛,这家伙花了230,老板收了200多含泪挣了200多。
有人调侃,老板那么辛苦,含泪赚你点辛苦费225.00,毕竟老板也有成本5.00,不要无理取闹。
人家钱没少给你,你没给人家贴好,把钱退给人家,天经地义。
不过,个人认为手机贴膜也没有多大必要,不贴膜对眼睛还是挺友好的,也不耽误使用。
那么,店主一开始说贴膜38元,后来又说是230元,该行为属于欺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事中,店主最初告知程先生贴膜费为38元,但是,等程先生到店后却改口为230元,而且,还没有提前告知程先生他缺乏贴膜经验。
店主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因为,店主通过虚假或诱导的方式让程先生接受了服务。
如果,程先生能证明店主有欺诈行为,他有权要求店主按照服务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
不过,店主最终同意退款,程先生没有进一步追究,也是取决于他自己的想法。
程先生要求店主退款是合理的,因为店主提供的贴膜服务存在质量问题。
《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程先生花了230元贴膜,而店主却隐瞒他缺乏贴膜经验一事,贴的手机膜在几小时内出现了翘曲现象。
店主未有提供符合质量的服务标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230元给手机贴膜划算吗?
信源:都市报道-20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