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一男子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刹车失灵导致撞上路边树木,后经抢救无效身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4-19 12:56:23

江苏常熟,一男子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刹车失灵导致撞上路边树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后男子家属却将与男子一同饮酒的3人告上了法院,认为他们未尽照顾义务,索赔44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中午,男子须某在家中喝了一杯米酒后,突然接到朋友蒋某的电话,说中午到某饭店聚餐,一同前往的还有陆某与陈某。

须某立即答应了下来,随后开着他那2轮的电动车前往饭店。

在4个人碰面后,大家围坐在饭桌旁,气氛热烈,酒杯交错。须某和陆某喝的是米酒,这种酒十分容易上口,但后劲很大,二人不知不觉就喝下了一桶(差不多5斤)。

在聚餐结束后,须某骑着电动车离开了饭店,准备回家休息下后去上班。可谁知在回家途中,须某驾驶的电动车前后轮制动突然失灵,导致连人带车撞向了路边的大树。

巨大的冲击力使得须某受到了十分严重的伤情,有路人发现后叫了救护车,可是医院经过多轮抢救,还是没能挽回须某的生命。

后经鉴定,须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已经超过了80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

交警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须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不合格产品,而须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须某应这起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须某的家属没有将电动车厂家告上法院,却先将一同聚餐的陆某、蒋某和陈某告上了法院,认为他们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故要求他们共同赔偿44万余元。

对于同饮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劝了酒,是否尽到了照顾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蒋某作为这次聚餐的组织者,其有义务保障参与者的安全。

在这次聚餐过程中,蒋某明知道须某是骑电动车来的,但他并未提醒须某要注意不要喝多了。

此外,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同样属于醉驾,但蒋某却没有劝阻须某,也没有负责将须某安全送回家。

因此,蒋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陈某和陆某,他们都是被蒋某邀请参加聚餐的,所以他们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

在聚餐过程中,只要他们没有实施劝酒、拼酒等过错行为,一般是没有责任的。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陆某和陈某都没有对须某进行劝酒,大家都是自愿喝的。

因此,陆某和陈某对须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须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骑车,但他却放纵自己在醉酒后开车,这说明他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蒋某应当承担4万元的赔偿,陆某和陈某无需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聚餐喝酒是十分常见的,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生活实践中,这个责任和义务是存在的。

因此,大家要牢记,聚餐喝酒千万要做到不劝酒、不拼酒。如果朋友喝醉了,最好是将他送至其家中交由其家人,这虽然有点小麻烦,但也能避免被起诉的风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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