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李某和袁某,三天两头凑一块儿喝酒聊天,还搭伙做点小买卖。这天李某去

金豆说娱哦 2025-04-20 14:32:52

新疆乌鲁木齐,李某和袁某,三天两头凑一块儿喝酒聊天,还搭伙做点小买卖。这天李某去袁某家做客,酒过三巡突发心梗,袁某急忙开车送医,途中李某病情加重,袁某停车拨打120,可李某最终还是因心梗离世。家属竟将袁某告上法庭索赔54万,袁某坚称已尽力,法院最终判袁某无需担责! 据报道,男子李某是个热心肠,朋友遍天下,尤其和袁某那关系,铁得跟亲兄弟似的。这俩人三天两头就凑一块,找个小馆子,点上几个硬菜,再拎上两瓶好酒,一边天南地北地瞎扯,一边划拳碰杯,喝得那叫一个痛快。 有一回,李某听人说有个小买卖能赚钱,立马就想到袁某了。他火急火燎地跑到袁某家,把这事一五一十地跟袁某说了。袁某一听,眼睛都亮了,俩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 那段时间,俩人忙得脚不沾地,又是跑市场,又是找货源,累得够呛,可一想到能赚钱,心里就美滋滋的。 这不,忙活了一阵子,小买卖还真有点起色了。这天,李某在家闲着没事,就寻思着去袁某家蹭顿饭,顺便再聊聊最近生意上的事。 到了袁某家,袁某那叫一个热情,好酒好菜早就准备好了。俩人一见面,那话匣子就打开了,从家长里短聊到生意经,越聊越起劲,酒也是一杯接着一杯地往肚子里灌。 喝着喝着,李某就感觉有点不对劲儿了。他觉得胸口闷得慌,就像压了一块大石头似的,脑袋也晕乎乎的,看啥都重影,还一个劲儿地犯恶心。 他皱着眉头,用手捂着胸口,嘴里嘟囔着:老袁,我这咋回事啊,难受得不行。 袁某一听,赶紧放下酒杯,凑到李某跟前,仔细瞅了瞅李某的脸色,这一瞅可把他吓坏了。 只见李某脸色煞白,嘴唇都发紫了,额头上还直冒冷汗。袁某着急地说:老李,你这脸色可不对,得赶紧上医院瞅瞅去! 说着,袁某就赶紧扶着李某往车上拽。李某这会儿腿都软了,站都站不稳,袁某费了好大的劲才把他弄到车上,直奔医院。 李某突然开始大口大口地喘气,呼吸变得急促起来,眼睛也半睁半闭的,好像随时都会闭上。 袁某一看,这哪行,他咬了咬牙,心说不能再这么开了,得赶紧叫救护车!于是,他把车往路边一靠,掏出手机就拨了120。 医护人员来到后,立刻对李某进行了急救,可一切都晚了,李某是突发心梗,已经没了气息。 李某的家属觉得袁某没尽到责任,要是袁某早点把李某送到医院,李某说不定就不会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袁某赔偿54万。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袁某是否存在过错。 在这个事件中,袁某在李某突发疾病时,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他先是开车送李某去医院,在途中发现李某病情加重时,又及时停车拨打120。 从整个过程来看,袁某并没有故意拖延救助时间或者采取不当的救助方式。他作为一个普通人,在面对朋友突发疾病这种紧急情况时,已经尽到了自己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而且,袁某也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李某突发心梗是一种突发性的疾病,即使袁某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到医院,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挽救李某的生命。 所以,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袁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有人可能会说,袁某作为李某的朋友,在李某到自己家中做客时,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袁某的家并不是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他邀请李某到家中做客,这是一种基于朋友关系的私人邀请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袁某并没有像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那样,对李某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这并不是说袁某可以对李某的安危完全不管不顾。在朋友关系中,袁某应当对李某给予必要的关心和照顾。 而在这个事件中,袁某在李某突发疾病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关心和照顾义务。所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袁某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袁某并没有过错,而且他在救助李某的过程中还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让袁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对他是不公平的。 而且,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突发心梗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与袁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当让袁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袁某作为朋友,在李某突发疾病时,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救助义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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