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付了20多万全款买车,付钱后车子迟迟未能交付,经协商对方答应退款,可男子一直未能收到,男子去店里一看,店家已经倒闭了。男子欲哭无泪,后来才得知有20多个人和他一样被骗了。
潇湘晨报4月19日报道了一起多人买车被骗的新闻。家住江门的陈先生想买车,2025年1月,朋友向他推荐了一家位于东莞大朗的车行。
陈先生于是来到这家车行看车,很快,陈先生看中了一辆。因为想尽早提车,陈先生就想全款提车,巧的是,店员告诉他,他看中的那辆正好的现货。
陈先生非常高兴,付了20多万的全款,就等店员通知他去提车,可他一等就是两个月,车却迟迟没能交付。
陈先生着急了,期间多次联系销售人员询问什么时候能提车,对方一直称快了快了,但车还是一直没有交付。
等了两个月,陈先生再也等不了了,原本想付全款能快点提车,结果现在比分期还慢,陈先生憋了一肚子气。
再次要求提车仍旧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忍无可忍报了警。民警到场后对陈先生和车行进行了调解,最后车行承诺,于4月11号和14号,分别退15万和6万。
然而,约定的时间很快过去了,陈先生只收到了9万元的车款,其余12万依然没退。
陈先生非常生气,找到车行讨说法,却发现车行已经关门倒闭了,房门紧闭一个人也没有。陈先生联系车行的负责人,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事后,陈先生得知并非只有自己遇到这种事,和他有同样经历的还有三四十人人,大家都已经报了警,这些人中,有些人还是贷款买的车。
陈先生等人求助无门,最后联系了调解员,调解员经过调查发现,这家车行是二级代理商,顾客订车后,他们再向一级代理商拿车。
而一级代理商表示,近期并没有接到这家车行的订单,而且车行还欠他们一辆车的车款没给。
事发后,大朗当地出面做出了回答,称仅17号一天,就接到了10多起报案,都是和该车行有类似纠纷。目前,市监局、经济发展局等多部门已经去往现场调查处理。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车行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1、从民法角度来看,消费者与车行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和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了购车款,车行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车行未能按时交付车辆,已经构成违约。
陈先生在多次要求提车无果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经调解与车行达成了退款协议。可车行依旧未按照约定足额退款,再次违反了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陈先生有权要求车行支付剩余的退款,并支付因此产生的利息。
2、从刑事角度来看,车行的做法涉嫌诈骗罪。
据20多名受害人诉说,以及一级代理商的说法中可以看出,车行收了这么多购车款却没有订车。
由此可见,车行在收取消费者购车款时,就没有交付车辆的真实意图,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消费者的钱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涉及到了20多名受害人,且具体人数仍在上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车行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3、贷款买车的消费者仍旧要还贷款。
贷款买车,贷款人为消费者,在完成所有贷款手续后,银行会一次性将钱打给车行,而后再由消费者向银行还钱。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拿到车,贷款买车的消费者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消费者仍需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还款。
但消费者可以依据与车行的合同,向车行主张权利,要求车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车行骗取这么多人的血汗钱,多行不义必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