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发现丈夫多次给女同事转账,累计达到80000元,女子怀疑丈夫和女同事有染,一怒之下起诉女同事,要求她返还不当得利。丈夫辩解:我虽然对她有好感,但并没有越轨,这是为了感谢她的帮助给的感谢费!
据半岛晨报4月21日报道,家住大连西岗区的赵梅无意中发现丈夫给女子田玲转账,怀疑丈夫对自己不忠。
丈夫解释,田玲是他的同事,两个人在一个办公室,平时关系比较好。他工作任务繁重,经常完成不了上面交代的指标,田玲就协助自己,帮自己完成了不少业绩。
赵梅不相信,于是开始调查丈夫的转账记录,结果发现丈夫竟然零零碎碎转给了田玲80000元,如果两人只是普通同事,丈夫怎么可能给她这么多钱?
赵梅气得七窍生烟,认定丈夫和田玲关系不一般。
丈夫没办法,只好交代,自己确实对田玲有好感,两人也会偶尔约着出去一起吃饭,但是从来没有越雷池一步。
转给她钱,一是表示她对自己工作上的帮助的感谢,二是田玲公婆身体不好,家里非常困难,自己同情她,所以才会经常给她转钱,但是田玲说了,这些钱算她借的,以后会归还。
赵梅压根不信丈夫的鬼话,因为她翻看了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经常相互关心,还会发一些类似于抱抱这种的暧昧表情。
而且,丈夫说这些钱是借款,可聊天中从来没说钱是借给田玲的,田玲也从来没有说过还钱的话。 因此,赵梅坚信,丈夫一定和田玲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丈夫早就背叛了自己,背叛了家庭。
赵梅心里气愤,于是直接起诉了田玲,认为丈夫转给田玲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田玲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并向她赔礼道歉。
开庭前,法院例行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面对赵梅,田玲解释说,她赵梅的丈夫没有私情,两人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
田玲深表悔恨,对赵梅说,同事之间相互帮忙相互帮助是应该的,这些钱确实是她向赵梅的丈夫借的,但是借款应该写借条。
自己没有做到位,导致赵梅误会,也导致同事们对他们议论纷纷,怀疑自己破坏他人家庭,这些都是自己的错,自己很后悔,也不怨恨赵梅起诉她,只希望赵梅能够原谅她。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赵梅丈夫转给田玲的钱,属于他和赵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赵梅丈夫转给女同事田玲80000元,是在其与赵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未经妻子赵梅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田玲,损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2、田玲和赵梅丈夫没有达成借款合意,这8万元不属于借款,田玲收受赵梅丈夫转给她的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丈夫与田玲之间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且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也没有关于借款及还款的明确约定,难以认定为合法的借款关系。
赵梅起诉田玲要求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田玲无法证明这8万元属于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具有合法依据,因此,赵梅转给田玲的钱属于不当得利,田玲应当予全额以返还。
最后,赵梅丈夫承认对田玲有好感,两人还经常相约出去吃饭,聊天时还会发一些暧昧表情。
种种行为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两人存在越轨行为,但从常理判断,已经超出了普通同事关系应有的界限。赵梅要求田玲向她道歉,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最终,田玲将八万元全额返还,并向赵梅诚恳道歉,赵梅表示原谅。
您认为,赵梅的丈夫和田玲到底是都有越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