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律如何在尊重社会现实的同时,维护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不应完全脱离社会现实,过于机械的判决可能导致不公。
然而,王菊第二次谈大同案的节目中强调、引用的专家观点,我依然不太认同。分歧在于对上述这句话的理解的侧重点上。我同意这句话,但我认为一些基本权利,如性自主权的绝对性应该维护,不应以尊重为名,向乡土习俗妥协。
王认为小席应该轻判(甚至非罪化),我也同意轻判,但是我们的理由不太一致。王的理由是“成文法要尊重社会现实(习俗不认为这是强奸)”,我的理由是就个案来说,双方的订婚关系、感情基础确实降低了犯罪的恶性,符合从轻条件。但小席的罪责不能免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能削弱,是为“维护现代法治基本原则”。
但我还是非常喜欢王在节目中提到的一句话: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我们太习惯于简单站队,输出观点和情绪,而社会的进步却是基于共识(而不是虚构共识、甚至代表共识)。
光只是错觉
既然证据确凿,为何700多天才二审??为何私下和被告商量认罪就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