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被羁押,司法部门将其手机交给其妻子保管,结果妻子意外从手机中发现丈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4-24 21:43:21

云南昆明,男子被羁押,司法部门将其手机交给其妻子保管,结果妻子意外从手机中发现丈夫和公司出纳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给对方转账246万。妻子大怒,起诉第三者返还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赠予合同无效,但只让返还5.2万元。

据黄河新闻吕梁频道4月24日报道,孙女士和宋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同岁,结婚已有近三十年,婚后育有2子。

结婚后,孙女士在家相夫教子,宋某则外出打拼,夫妻二人同心协力,日子越过越好,宋某成立了一家公司,收入越来越高。

后来,宋某的事业越做越大,又成立了几家公司,工作也越来越忙。孙女士在家做全职太太,渐渐和宋某越来越没有话题。

事发不久前,宋某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羁押在看守所,其贴身物品被司法部门没收,后通知其妻子孙女士领取保管。

孙女士遭此变故心急如焚,经常晚上失眠睡不着,于是就拿出宋某的手机查看,谁知这一看,孙女士差点鼻子都气歪了。

原来,宋某的联系人里有个比他小11岁的女子段某,宋某和她联系密切,还经常给她转钱。孙女士怀疑二人关系非同一般,通过查看,宋某竟然前后转给她了246万余元。

孙女士气得七窍生烟,宋某背着她转给别人这么多钱,怎么对得起她?

孙女士一怒之下起诉了丈夫宋某和段某,要求确认宋某对段某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段某返还不当得利246万余元。

庭审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女士提交了宋某的日记,以及宋某和段某的聊天记录截图。

对此,孙女士的丈夫宋某称,手机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孙女士私自翻看自己的手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据此收集到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不能采信。

另外,自己开展了多项业务,段某曾为自己工作过,双方不存在赠与关系。自己和段某只是普通朋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另一名被告段某则称,自己曾经担任宋某酒厂、砖厂和科技公司的出纳和采购,宋某转给自己的钱属于业务需要,并非赠予,自己也给宋某转过钱,而且比宋某转给自己的还多。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孙女士和宋某系夫妻,宋某被羁押,私人物品交于孙女士保管并无不当。孙女士查看宋某手机,不应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孙女士查看宋某手机得来的证据也不应认定为非法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

通过孙女士提供的宋某的日记及宋某与段某的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孙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段某,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因此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根据宋某及段某提供的证据,宋某转给段某的246万并非全部处于维系二人的关系,扣除二人之间的正常金钱来往,段某收取了宋某5.2万余元。

最终,一审认为,宋某和段某之间的赠予关系无效,段某应当返还宋某赠予给她的5.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孙女士和段某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撤销上诉。

二审认为段某与宋某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宋某对她的赠予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使用正确,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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