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一女子与某粮库签订了购买4500吨的玉米,先后付了1200万元货款。万万没想到,粮库的总经理突然落马,玉米未交付,钱也没退。女子起诉到法院,判了解除合同,由粮库负责退款并支付240万元的违约金,可粮库竟突然申请了破产。女子发现粮库提交的一份关键协议签字时间有问题,质疑粮库想要用假证据来破产逃债,但ZF部门表示需要女子提交证据,同时ZF部门表示:我们也是受害者。
据大风新闻报道,尹女士是一家公司的经理,经人介绍和某粮库有限公司搭上了线。一开始双方合作还算顺利,几次交易后也建立了信任关系。
2021年,尹女士与粮库签了两份《粮食购销合同》,打算购买4500吨玉米。粮库要求先付款,次年3月交付玉米。尹女士因为信任关系,所以也没多想,先后将1200万购粮款付了过去。
2022年初,粮库的总经理李某落马,随后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了5年的有期徒刑(真的很轻)。此后玉米交付一事便成了泡影。
尹女士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粮库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粮库返还1200万购粮款,支付240万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20%计算)。
在法庭上,粮库公司辩称尹女士的主张已过除斥期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也就是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的,除斥期间是1年。
此外,粮库公司还称尹女士并没有付够货款,还差了591万元,所以粮库没有违约。
那尹女士能否向粮库公司主张还钱并支付违约金呢?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尹女士与粮库公司自愿签署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由尹女士先付款,然后再交付玉米。
尹女士的确先支付了1200万元,且剩余591万元是在交付时结算,这符合一般交易的习惯,所以尹女士并未违约。
可是粮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玉米,这显然是粮库违约在先,是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粮库公司需要返还1200万购粮款给尹女士,并且向尹女士支付240万元的违约金。
然而判决生效后,粮库公司并未还钱,和支付违约金。尹女士无奈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谁知在判决生效后的两个月,粮库向法院申请了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11月正式宣告破产。
尹女士从债权人会议得知,粮库公司对外实际欠债达到了9亿多元,上面有粮库公司原经理李某的签字,时间是2022年3月18日。
可当时李某已经被羁押了,是不可能签字的,所以尹女士怀疑粮库用假证据申请了破产,以此来逃避债务。
但是当地ZF部门表示,粮库公司确实是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了,若尹女士有粮库公司作假的证据,可交给法院调查。
同时ZF部门还表示:我们股权没了,这是国有资产,我们也是受害者。
粮库申请了破产,就能逃避债务吗?
粮库公司是个有限责任公司,只在其全部资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超出部分在申请破产后,则无需再承担。
现在粮库欠了外债9亿多元,而尹女士只是其中一个债权人,所以即便粮库公司要清算,也不可能优先考虑尹女士,而是优先考虑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
此外,在考虑债权人利益时,对于同一顺序的债权,需要按照比例原则来分配。
也就是说,并不是粮库欠了尹女士多少钱,尹女士就能拿到多少钱,而是要看粮库公司结余多少钱。
也许尹女士运气好能拿回1200万元本金,但也许只能拿个几百万,甚至一分都拿不到。
很多人不理解,为何要允许破产,这不是再搞诈骗活动吗?万一没钱还了就破产,那还了得?
但其实要申请破产是没那么容易的,需要层层把关。
而以前的一些类似案例中,均认为做生意是有风险的,如果对方实力不够可以选择不做生意。
也就是说,尹女士要去调查清楚粮库的真正实力,才能选择是否做生意。现在粮库公司破产了,只能说明尹女士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她需要承担这个风险。
那粮库公司使用的申请破产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呢?
对于这个证据伪造,既然是尹女士提出的,那自然需要尹女士提供证据。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粮库若真的存在使用假证据破产,那么这个破产就无效。
目前,ZF工作人员建议尹女士走法律途径解决粮库破产事宜,同时包括了申请退赔事宜。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2025年4月24日报道)
Mr 夏
1200万买4500吨玉米?我只要1000万,来跟我买
用户10xxx94
信任关系是什么意思?不信任的时候是怎么交易的?
醉西风
真不要脸,粮库必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