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的丈夫徐某河与瑞嘉公司胡某刚共同签署了关于“时尚财富广场”项目的合作协议。该项目得到了城前镇政F的热烈欢迎、坚定支持和高度重视。政F领导不仅亲自到现场进行督导,还特地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正因这一合作项目,徐某河竟然遭到了镇政F莫须有的指控,被扣上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罪名,现被非法羁押近一年。
在公A局对徐某河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他们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早在二十多年前,徐某河就已经依法取得了老酒厂及其地上物的管理和支配权。他与胡某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益。也给胡某刚强调了没有过户,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胡某刚要徐某河不要过问这些事,一切手续由他找政F办理,徐某河至此将相关的重要资料全交给了胡某刚。但是,办案人员仍然坚持以错误的方式认定徐某河有罪,他们完全忽视了胡某刚与镇政F之间的开发手续和其他相关文件,只一味地针对徐某河进行定罪。徐某河按照要求拆除了房屋,那么开发手续和建设的责任是否应该由胡某刚来承担呢?更令人震惊的是,办案人员不仅曲解了合作协议,还罔顾事实,甚至诱导相关人员作伪证,错误地认定徐某河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
这一不公正的认定充满了疑点。
在起诉书中,竟然错误地声称徐某河倒卖了30多亩土地,非法获利450万元,而事实上,这仅仅涉及徐某河权益下的13亩多土地,且450万元是拆除中附属物补偿款,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邹城市经贸局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草图和2003年的《房地产置换协议》明确证明农行邹城市支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农行邹城支行与徐某河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时任副行长张某银签字的证明,为何不能充分证明徐某河同样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呢?
城前镇政F与瑞嘉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署的《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将原城前酒厂职工生活区及成人学校、中学宿舍区土地转让给瑞嘉公司开发时尚广场项目,使用年限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胡某刚提交了相关的规划和设计手续,并得到了镇政F的全力支持,包括上报市政F进行立项、报建以及建筑施工手续等。工作组还参与了工地建设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工期督促,协调了配套设施的建设。这份合同还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转让的土地原本是市经贸局无偿划拨给城前镇政F管理的,但镇政F却选择了有偿转让给瑞嘉公司进行开发。如果徐某河真的涉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那么城前镇政F及其当时的领导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当时,“镇政F也承诺瑞嘉公司胡某刚办理相关手续”。这一承诺明确表明,瑞嘉公司和城前镇政F都有办理时尚财富广场土地手续的义务。既然他们明知涉案土地的情况,却未及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呢?
我的丈夫徐某河不仅拥有涉案土地上的厂房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他还进行了维修和整改工作,并通过出租厂房获得了合法收益。瑞嘉公司为了开发涉案地块,确实需要拆除这些附属物,因此徐某河与其签署共同开发协议怎么不是合法合理的?
2021年5月31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竟然对涉案土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挂牌出让,其中涉及7415平方米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已经被政F挂牌拍卖,那么为何还要将其算作徐某河的转让土地数额呢?
在2023年8月,我的丈夫徐某河被定罪。然而,随后的日子里,我们遭遇了一系列的挫败。在2023年12月、2024年2月以及2024年3月,公A机关分别向J察院提交了立案请求,却一次又一次地被J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尽管法律程序如此,徐某河至今仍然被羁押。
对于以上重重疑点,请广大正义之士帮忙看看,他们的所做所为真的合乎情理吗?
在整个事件中,不仅徐某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且整个城前镇政F的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他们不仅未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成为了侵犯公民权益的帮凶。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对这一事件感到深深的愤怒和不解。我坚信,法律是公平的,正义是存在的。因此,我决定站出来,为我的丈夫徐某河讨回公道,为他洗清冤屈。
在此,恳请上级部门能关注彻查此事,相关媒体监督,司法透明,还我丈夫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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