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社交软件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传统线下交友的方式也渐渐地转移到了线上。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法分子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进行非法交易,而在这些交易中甚至还会有一些人动起小心思进行敲诈勒索。
浙江绍兴的一女子小丽就曾经遭遇到了此类事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一个名叫杨某的男子。
经过短暂的接触,杨某表示想对小丽进行包夜。起初,小丽拒绝了杨某的这一要求,但随后杨某便开出了一万五的价格。
小丽犹豫了半天,最终还是答应了杨某的请求,可没成想他早已钻入了杨某的圈套当中。
二人在谈好价格后,便约定在一所宾馆内见面。起初,杨某表示可以先给小丽转账7000元作为定金。
小丽看着杨某从手机上向他转出了7000元后,便卸下了防备,两人就在酒店里做了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
可到了后半夜,小丽在打开手机的时候,却意外发现自己并未收到转账。
小丽气急败坏地找到杨某,要求他立即兑现之前的承诺。可没成想杨某却表示,让小丽拿出4500元赎回二人的亲密视频。
小丽感到自己被骗后,随即逃离了宾馆,可自那之后,杨某便开始对她进行不断的骚扰,多次以视频为要挟,命令小丽进行转账。
虽然二人的交易是违法的,但小丽最终还是无奈地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最终将小丽和杨某抓捕归案。
原来杨某在转账之前就设置了延时到账钱转出后,杨某可以随时取消转账申请,因为小丽当时并没有仔细查看,这才上了杨某的当。
但鉴于二人之间的交易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因此他们都将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律师观点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也分别作了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杨某和女子在卖淫嫖娼中存在的非法交易不受法律的保护,女子以勒索为名起诉男子的说法也并不成立。
此外,杨某只是对女子实施了威胁,但最后并未从女子处获得财物,所以他的行为应当是属于敲诈勒索未遂,而根据相关规定,敲诈勒索未遂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的,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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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五千也赚了
5000元的处罚是按照什么标准定的
没给钱,算漂吗?
盗也有道!这男的不是男人!
白嫖了
这小伙子不讲武德啊
这男的不该是敲诈勒索么
想白嫖就不对 还要敲诈 真是个人渣
[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想白嫖,没门?
给他转十万,只要他敢收![得瑟]重大刑事案件,有他受到[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