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是指律师、检察官等依据证据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经过法官的确认,才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确定证据事实有三个环节 : 一是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在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都会举出很多证据,经过质证之后,法官认定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个环节是提取证据的外显信息,对证据承载的信息进行直接描述,得出基始的陈述,这些陈述内容的正确性,都可以通过与证据比对,得到直接的验证。比如当事人陈述,肇事的车辆是一辆红颜色的轿车,通过路口的监控录像拍下,肇事的车辆系红色,那么开始陈述中,关于肇事车辆颜色的描述,就可以通过与监控视频直接比对,进行验证。第三个环节,根据证据进行必要的推理,推理要基于生活常识,社会经验和社会主流的价值,基于基础陈述的信息合理的推导出进一步的信息。比如说被害人的手机设置语言为英语,那么就可以推定出被害人懂英语,受过良好的教育。通过以上三个环节,法官就可以基本确定证据事实,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
一、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基石之一”。
二、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三、证据的效力怎么认定?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事实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四、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而且法官还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
(1)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民事诉讼法中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或者说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等。
但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手段来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将案件事实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争执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所以称这些事实为案件基础事实,当然不一定准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的基本准则,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是法官审判案件应当具备的基本事实准则。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作出合理裁判。
审判人员,只有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徇私利,按照法定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有良知,不忘初心,为人民服务,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减少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