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相关情节的争取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10 14:21:08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部分会先经历稽查阶段,即相关部门就可能存在的走私问题进行调查,随后才进入刑事程序。而刑事程序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着重于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及证据收集,审查起诉阶段则主要考虑相关情节的确认及行为人责任大小,最终的审判阶段则是确定前述的相关事实、证据。笔者认为,案件的辩护应该贯通整个刑事程序,任何一个环节均是重要且具有关键意义的,相关情节若能够尽早确认,当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然而部分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在稽查或是侦查阶段,并不能确认相关情况,导致待证的事实、情节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才被考虑,笔者现结合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就审查起诉阶段如何确立相关有利情节进行说明、分析。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系刑事案件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在此阶段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有一项重点工作,即进行阅卷。由于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因此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了解只有通过犯罪嫌疑人以及办案部门,无法充分有效地接触案件信息。在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后,不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同时亦能得到同案犯及关联人员的证据材料,因此对案件的了解将是全面、完整的。

而基于所获得的相关案件材料,辩护律师能够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首先,进行阅卷分析案件。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而言,阅卷能够了解整个走私犯罪的逻辑、参与人员的链条以及各个人员的参与程度。除了了解事实上的相关情况,还能确认案件存在的有利及不利证据,为将来辩护提供方向。同时,还有走私犯罪均会面临的数额计算问题,基础材料收集、计核程序以及结果等以往无法了解的信息均会体现。

其次,阅卷后提出相关程序性申请。尽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亦可以提出如取保候审等申请,但在充分阅卷后相关的申请必然更具有说服力。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针对当事人的羁押状态,辩护律师可以视情况提出如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请,申请的内容可基于阅卷内容进行考虑,更为贴合当事人的相关状态。此外针对案件的相关证据,亦能提出如调取证据申请或针对数额的重新鉴定申请。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申请相对侦查阶段将更具有事实基础及说服力。

再次,确认当事人参与案件的程度。如前面提到的,卷宗的相关内容不仅有自身当事人,同时亦包括其他人员。通过当事人所述和其他人员的口供或证言,能够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考虑各个环节的参与人涉案程度,从而确定不同人员的罪责及所应承担的数额。实际上单位之间亦存在责任划分的问题,因此案件参与的划分是多层次的,不仅涉及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划分,亦包括其中的交叉关系划分。

最后,为当事人提出具有相关情节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笔者认为的关键作用之一便是针对当事人的情况,提前确认好相关罪轻的关键情节,从而为审判阶段争取更好结果奠定基础。诚然审判阶段已能够确认部分情节,但由于此时案件已经进行到尾声,若审判阶段不能确认则可能会导致需要二审,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机会必须充分利用。

二、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争取的相关情节

如前所述相关情节的争取实际上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但此阶段由于存在全面阅卷以及能够与经办人较为有效地反映意见的特点,因此对情节的反映应更为详尽。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如下几项情节可以进行争取:

首先,单位犯罪。需要说明,单位犯罪实际上并非一项从轻、减轻的情节,但为了方便统一进行分析,因此暂时以情节论。在进行阅卷后,能够通过在案的进出口流程,分析案件进出口环节经办的主体情况,考虑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若能够确定单位犯罪的相关情节,在相同数额的情况下可能会获得更轻的处罚,同时对于单位的相关人员而言,单位犯罪下一般仅对单位处罚金而不会涉及到个人,此对于后续的执行程序亦有所帮助。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单位犯罪情况,可能需要辩护人收集单位的主体信息,如国内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或境外单位的持牌以及工商注册情况等。同时还需要基于单位犯罪的否定性条件,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理由,必要时还需要统计涉案单位的合法业务,从而提出并非所有业务均系犯罪活动等辩护理由。值得说明的事,虽然笔者办理的相当部分案件均是在审判阶段才确立单位犯罪,但笔者认为将关键情节置于最后环节较为冒险,若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确认则对于当事人而言更为稳妥。

其次,从犯情节。从犯情节系笔者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情节,亦是走私犯罪中对于相关行为人而言较有可能争取到的情节。从犯情节的作用分别能够体现在刑期以及罚金上:刑期方面,若被确定为从犯则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实务中大多均会进行减轻处罚,对于现阶段数额往往系特别巨大的走私案件而言,减轻处罚能够突破十年有期徒刑的限制,从而争取到三到十年之间的刑期,对当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罚金方面,对于从犯的当事人其罚金一般不会以偷逃税额的一到五倍进行处理,同时若从犯结合单位犯罪的情节,则对于单位中的相对次要人员不会被处以罚金。因此若能够确认从犯情节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从刑期和罚金均能够尽可能地达到所期待的效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从犯情节,其关键在于分析两项问题。一方面,走私犯罪链条的分析,通过结合走私模式及分工,考虑当事人所处以的环节于整个流程的重要性,从而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作用较轻、较为次要的可能;另一方面,具体环节工作内容的分析,如对于报关环节的公司而言,若参与到报关的人员仅为信息传达,而不参与制作具体的虚假单证,则此类人员并非重点应关注的对象,可对其认定为作用较为次要的人员。

最后,自首情节。根据笔者办理走私案件的相关经验,自首的相关情况往往体现在案件的两个环节,一是稽查二是刚侦查阶段的初期。实务中,侦查机关针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但往往并不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价,即不会提出证据所反映的相关情节内容。如侦查机关在侦查结束后,会出具一份《起诉意见书》,其中说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并提出起诉的建议,但该文书中可能不会提及如当事人是否为从犯、有无自首情节等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考虑自首情节的关键在于分析案件的起始情况。如对于案件起始于稽查,则需分析当事人对于稽查程序的配合程度以及所提出的说明内容;若是对于直接立案的走私案件,则需分析其第一次进行询问或讯问的情形,分析是否属于未采取强制措施而配合调查的情况。无论系何种环节提起的走私犯罪案件,其自首的关键均是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二者结合才能确定为自首。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辩护人亦应积极搜集当事人可能为自首的相关证据。如分析其配合调查前往说明情况的时间、内容,如对比其询问、讯问内容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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