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要求及时,超过“1年”诉求将可能得不到仲裁支持!

布衣说 2024-01-19 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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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劳动者明明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但在仲裁、诉讼中,其主张却得不到支持。其重要原有在于劳动者未在法定实效内主张权利,导致胜诉权利散失或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虽然,可能存在时效“中断”或“终止”情形,但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或“终止”法定情形。否则,在仲裁庭审阶段,一旦对方行使仲裁时效抗辩权,则往往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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