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精神,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
所谓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即中发(2011)5号文件中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除了机关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工人以外,事业单位中主要是按照改革后划分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目前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既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又具有部分市场参与度的事业单位,比如县级人民医院,三甲医院、高等院校,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院所等,也就是大家所称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了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外,由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规定,聘用了部分编制外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没有编制,但都是事业单位所需要的人才,只不过是按照市场化聘用的方式,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但这种聘用合同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聘用合同是编制内的聘用合同,这种聘用主要是岗位的聘任而不是身份的聘任,属于计划内的聘用,岗位等级的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的聘用,是市场化的聘用,包括身份的聘用和岗位的聘用,其人事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制关系。
编制外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的,有的人工资和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是一样的,就是所谓的同工同酬,但有的高技术职称人员,其薪酬待遇还要高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主要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价值贡献。
虽然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编制内工作人员没有差别甚至高于编制内工作人员,但由于编制外人员缴纳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缴纳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但有的人编制外人员事业单位可为其缴纳企业年金。
编制外的工作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
由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的养老金和编制内工作人员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有一定的差异。比如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到2024年9月之间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是按照十年过渡期中人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计算。
十年过渡期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实行保低限高的办法。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要按照十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比如2014年10月到2015年12月30日退休的,高出部分计发比例为10%,2016年1月到12月退休的计发比例为20%,到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计发比例为100%。
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不存在十年过渡期的问题,养老金完全是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的,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的养老金,养老金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己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等。如果平均缴费指数比较高,缴费年限长,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其实养老金可能还会高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主要是编制外工作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和编制内工作人员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工作同工同酬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于在事业单位缴纳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时,养老金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的高低取决于自己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