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慧怒揭涟水县法院周从华副院长违法违规干预案件审判和执行

洲金老左 2024-02-11 19:01:14

左笔钱诗贵

淮安中亿企业管理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中亿公司)股东高晓慧发表了公开信,诉说中亿公司约2800平方米的房产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涟水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周从华对该案审判与执行的干预,造成涟水法院对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至今仍被非法侵占4年多,不仅导致中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更是持续损害国家法制的尊严。

高晓慧说,2022年2月8日,中亿公二审案件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苏08民终488号。

案件审判过程中,中亿公司代理律师罗会阳接到了当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的周从华专委(其不是案件承办法官)电话,要求双方当事人和解,但遭到了中亿公司拒绝。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令郑如龙对中亿公司房屋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

但令高晓慧质疑的是,之后的涟水法院却反复受理同一人同一事由的执行异议,故意阻碍本案执行。

高晓慧为此有充分理由认为此时已出任副院长的周从华为幕后推手。

2022年11月28日,涟水法院对案外人姜明森就本案声称案涉房产系其所有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苏0826执异143号。

2022年12月12日,涟水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23年2月15日,淮安中院就姜明森对该案的复议申请立案审查,案号为(2023)苏08执复45号。

2023年3月29日,因姜明森撤回复议申请,淮安中院裁定涟水法院原裁定生效。

然而到了2023年7月5日,涟水法院竟然受理姜森明再次以同样事由提起的执行异议,案号为(2023)苏0826执异116号。

高晓慧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涟水法院通过反复受理同一案外人就同一事由申请执行异议的非法方式,拒不对本案恢复执行,掌握到证据后的中亿公司终于明白,涟水法院周从华副院长为什么一再干预此案了。

高晓慧期待上级部门认真调查此案,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要么责令涟水法院限期执结,要么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左撇右辣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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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金老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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