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知】个税风险识别与防范——致2023年度汇算清缴季

毕马 2024-06-27 03:59:27
2024年6月,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落下帷幕。“高效、便捷、强合规、重监管”是我们总结的本年度汇算清缴的主旋律。 所谓“高效、便捷”,结合税务数字化系统的升级和优化,电子化税务系统大大加快了涉税事项的处理速度。基于身份信息实名认证,并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数据,税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量身定制的提醒服务,使纳税人能够更快地获得退税或补税的通知。 对于退税申请,自申请之日起计算,退税金在约7-10个工作日内到账。如果退税时遇到了特殊情况,如材料补充、异议申诉等,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最晚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信息窗口联系纳税人并进行相关处理。对于补税人群,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交汇算清缴申报后可直接通过手机端电子支付的方式完成税款缴纳。所谓“强合规、重监管”,除了体现在不断完善的汇算清缴制度和申报通道,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对于涉税问题,在提交年底汇算清缴后的第一时间就会被自动识别并予以处理。如:月度企业代扣代缴申报中已为外籍员工扣除了免税收入(即已享受外籍免税补贴),年底汇算清缴时,个人同时提交了“专项附加扣除”并申请退税,在提交申报后税务系统会自动识别“异常”驳回退税申请。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对于系统就异常情况提出的“预警”,会通过电话或邮件联系企业和个人进行问询,强调合规要求。 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境外所得申报的合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继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季之前,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就联合颁布了关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申报的公告。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收入纳税的规定并不是个税改革后的新规,公告契合了个税改革后第一次汇算清缴的时点,再次强调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所得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 近年来,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企业按规定提交的外派人员境内外收入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间越来越通畅的信息交换,掌握了需就海外收入在华申报纳税的个人信息及其海外收入情况。从今年开始,税务机关已直接联系个人或者通过企业联系个人,主动督促个人完成海外收入的申报。后续,我们会持续关注税务机关会否针对没有就境外所得在中国进行汇算清缴的个人,开展税务稽查的动态。 汇算清缴过程中被关注到的重点风险领域,甚至于会在汇算清缴之后的阶段被持续关注。从企业的角度,会收到各种来自于税务机关的询问, 常见的问询模式是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直接联系到相关企业税务、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要求其自查、解释说明税务系统自动识别出的“异常”信息并及时更正。从个人角度,会受到企业调整有关薪酬项目的涉税处理而对其产生的影响。企业和个人如何来识别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涉税风险并加以管理和优化呢?以下我们总结了几项较为常见的涉税问题和规划建议,希望带给到您相关的指引和借鉴。 股权激励针对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主要围绕年度内多次股权激励合并计算纳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股权激励个税的时点展开,具体风险提示包括: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展开相关核查,对于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同一公司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收入、从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不同实体下取得股权激励所得,且未合并申报纳税的情形,要求个人所在的现任职受雇单位告知并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并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激励备案报送的相关材料和个税申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对于未按照正确申报纳税节点扣缴员工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要求其及时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毕马威建议企业积极对员工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进行健康检查,并履行雇主告知义务。如:在入职阶段提醒所有新员工,若在前雇主处有股权激励所得,且在现雇主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预期会收到股权激励所得的员工,可告知前雇主处股权激励所得信息以便后续的收入合并申报。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企业也可在年底汇算清缴前,提醒所有新入职员工,如在前雇主处有股权激励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即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端口自行进行收入合并计算缴税并告知未完成合并申报所带来的影响。企业和个人需注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的股权激励合并申报模块是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新增部分,在实操层面,我们观察到因个人情况不同,尤其是对于有雇主承担税款情形下的申报,需要手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填写相应信息,以确保合并后应缴税额的计算是准确的。实操中,我们观察到对于在数据比对中发现的未完成合并申报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人的现任职受雇单位为其在相关申报月份进行代扣代缴更正申报,并告知不会产生滞纳金。在北京、上海等地有因此提交更正申报且未产生滞纳金的案例,但是否会因更正申报而实际影响企业信用评级还需进一步的观察。对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换实体(即同一公司不同实体)的员工,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需及时沟通、进行股权激励所得的合并计算,避免后期要求更正申报时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股权激励整体流程进行梳理,建立及完善股权激励(税务)日历,并确保股权激励所得申报纳税节点(申报所属月)与股权激励的行权或解禁日期一致,以避免后期不必要的更正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外派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根据规定,境内公司外派员工至海外工作的,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2023年度(2024年2月28日前提交)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的《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外派人员报告表”),较之2022年度新增 “境内和境外总收入”、“已在境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及“境外缴税情况”的信息且三项皆为必填项。不难看出,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于外派员工海外收入申报的监管力度。更有部分企业收到主管税务局关于已结束海外派遣任职的员工前一个纳税年度境外所得税务申报情况的问询。 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期,我们观察到,企业于2月28日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递交外派人员报告表,而年底汇算清缴时,员工未申报海外收入的,税务系统会驳回申报并要求完成海外收入的申报和税款缴纳。尤其是有员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行办理年底汇算清缴且申请退税(例如:提交额外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因其在企业提交的外派人员报告表中,退税申请会被系统自动识别“异常”并驳回,且要求其完成海外收入的申报。 毕马威建议雇主提前告知外派员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特别是海外收入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无法正确完成其年底汇算清缴),员工应如何进行相关的申报以及企业会否为外派员工群体的汇算清缴提供协助。相关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2月28日前)汇总前一纳税年度所有境外派遣人员名单及各自的收入、纳税信息,尽可能完整地提供所需的信息(如:对于境外收入,包括现金及非现金福利部分,应加总并填写在相应的报告表栏目内)。如派遣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薪资是100%在境内发放并全额进行了月度的代扣代缴,根据实操经验,境外已缴个人所得税很难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建议企业在派遣前期充分了解派驻国个人所得税的合规要求,并根据派遣安排进行合理的薪酬发放设计或调整,尽可能避免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的派遣成本。以上内容概括性地列举了今年汇算清缴中较为常见的风险点和管理要点。实操中的风险远远不止于此。非居民个人的申报虽然不在汇算清缴的范围之内,我们注意到也会是税务机关的关注点之一并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相关的涉税风险。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间(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某企业在审阅外籍员工提交的2023年度出入境记录后发现其2023年度在华实际居住天数小于183天(非税务居民)。因其全年在华任职,企业年初时预判其为税务居民并进行了月度工薪的扣缴。 按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次年1月15日前,应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的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然而这位外籍员工因未能完全理解在华实际居住天数的概念,误认为境外休假和出差期间属于在华时间,未能在年底公司收集个人实际税务居民身份时提供正确的信息。此案例中的逾期申报产生了对应补税款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征收的滞纳金。这无论对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税收成本。在此,我们建议企业需就个税制定相应的内部指引、风险提示机制,进行必要的员工沟通,积极管理。 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个人的义务,个税的风险不仅仅关乎个人,同样关乎企业。在实操层面,各地税务机关在洞察到诸如税务系统中的“异常”提示等涉税风险时,往往趋向于先寻求企业的协助以更快、更有效地了解并解决相关问题。这对于企业的个税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醒了企业和个人如果过往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度不高的话,会需要加强相应的风险管控意识。 如果您对上述政策或应对安排有何疑问,欢迎将需求或问题发送邮件至taxenquiry@kpmg.com,后续将有专人与您联系。我们将分享最新税收、出入境政策动向,并提供专业性的支持。 相关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或特定情况而提供。虽然我们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或法律建议。 ©202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毕马威国际及其关联实体不提供任何客户服务。各成员所均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对自身描述亦是如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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