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拒绝,公司能解除吗?|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6-27 09:02:53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杨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江苏无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而不时出差或变动工作地点”。

2022年6月24日,公司向杨某发送工作岗位调动通知函,将杨某从江苏无锡荟聚极米专卖店调动到无锡海岸城店担任S店店长。

杨某回复拒绝调岗。此后,杨某未按照通知要求至无锡海岸城店上班,而是仍在无锡荟聚店上班,并通过水印相机打卡。

2022年8月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原因: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不到岗报到,连续旷工超过叁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杨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本案中,公司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江苏无锡,双方实际已经就未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工作地点变化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将杨某从无锡荟聚店调至无锡海岸城店,属于公司对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变更工作地点前后,杨某岗位一致,为S店店长,且基本薪酬不变,杨某称调岗后工资待遇下降,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公司对杨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该安排既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具有惩罚或者侮辱性质,未对杨某履行劳动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劳动者有服从义务。

工作纪律是为了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维持必须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者践行敬业、诚信等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恪尽职守、提供劳动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杨某拒绝调岗在原岗位自行打卡,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工作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符合法律规定,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2民终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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