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为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小编整理了这份申报指南请收好!
一、缴费主体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费人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3%。
其中,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减免政策
(一)减半征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免征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申报操作
(一)进入申报界面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功能菜单进入申报界面。
(二)填写申报内容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界面显示如下:
2.确认“应征收入”或“免征收入”是否正确,并进行补充。
注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为系统自动获取缴费人本期取得的广告发布费票据对应的金额,点击【编辑扣除项】可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并对发票信息进行修改。
3.若缴费人同时存在广告业和娱乐业应税行为时,可在申报页面分别填报娱乐服务和广告服务收入情况。
(三)提交申报
缴费人填报完成核对无误后即可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跳转申报结果反馈页面。
(四)注意事项
如未办理过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需在申报前先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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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
编制: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