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9楼坠亡,家属索赔220万,物业认为是监护人监护不当导致

心如止大水 2024-09-01 19:11:21

8 月 10 日晚 18 时 55 分,父亲耿一波带着 3 岁的小海和 10 岁的女儿取完快递准备乘坐电梯回家。小海先行进入电梯,双手抱着快递的耿一波在电梯门外等候女儿,紧接着一外卖员也进入电梯,就在耿一波想步入电梯时,电梯门在长时间开启后关闭。小海家在 16 楼,但约 90 厘米身高的他只够得着按下 9 楼的按钮,电梯到 5 楼时外卖员离开,小海曾意图跟随出门,被外卖员疑似阻拦后回到电梯内,并向外卖员挥手道别。

到达 9 楼后小海独自离开了电梯,耿一波在 1 楼等候儿子未果,搭乘电梯回到 16 楼,妻子陈丽发现儿子没回来随即下楼寻找。却发现小区广场处围了一圈人,悲剧已然发生。当日 18 时 58 分许,正在广场交接班的保安听到重物砸下的声音,赶至现场发现有男童坠楼,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现场警戒,医务人员到场时小孩已没有生命特征,警方到场发现 9 楼电梯间窗户有小孩攀爬的痕迹。

家属质疑与诉求

母亲陈丽表示,事发楼栋电梯间的护栏过低,对孩子的安全根本起不到足够的保护作用。她提到“早在两年前,我就曾看见一个小女孩攀爬电梯间外的窗户,当时把她拽了下来,吓得我腿都软了,马上就通知了物业中心,说这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加装防护栏,可他们根本不重视。上个月还有其他楼栋的小孩爬上去,同样险象环生。” 陈丽认为这样的护栏高度,孩子很容易攀爬上去,从而导致危险发生。

事发后陈丽及家属为了确认出事的窗户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多次联系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查阅小区 1 栋当年的报建、设计、审批、竣工及验收等资料。然而他们等待了很久却始终没有收到任何资料的反馈,陈丽对此感到十分不满,“问了这么久,都给不出当初的资料,难道就凭一张嘴说符合规范吗?”

家属方面认为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对男童的坠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提出了 220 万元的赔偿金额。被索赔的物业和开发商则表示自身不存在相关责任,悲剧的发生是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当导致的,建议家属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各方回应与勘查

(一)物业的回应

鸿泰物业方面表示,经查询物业投诉系统及近几年的业主诉求记录,并未发现有关于护栏过低的相关情况反映。设计图纸中护窗栏杆设置高度均满足规范要求,实际现场高度为 95 厘米,标准不低于 90 厘米,而且事发位置因属于消防用途,无法对其进行任何的改造。针对该问题只能通过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和教育来杜绝意外的发生。(二)政府的认定

寮步镇政府就涉事楼栋的护栏情况表示,住建部门初步判定该窗户的施工符合当时设计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鼎峰品筑 1 栋竣工时间为 2009 年 7 月,建设单位东莞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现场勘查,1 栋 9 层电梯前室地面至可开启窗扇底部高度为 96 厘米,地面至护栏顶部高度为 95 厘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的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该工程窗台离地面高度为 96 厘米,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护栏竖向立杆最大为 10.9 厘米,均符合规范要求,护栏主要作为防撞击,保护窗台下部固定玻璃的窗台安全,另该窗台底部砖砌高度 35 厘米,宽度为 8 厘米,宽度未达到规范定义的大于 22 厘米的可踏面要求,该窗并非为存在可踏面的凸窗,其窗台高度应从地面开始计算。

教训与防范

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不可心存侥幸,让年幼的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特别是在像乘坐电梯这样存在潜在危险的环境中更要时刻保持警觉,像小海这样 3 岁的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对危险毫无认知能力,家长必须寸步不离地守护。这起悲剧无疑给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看护职责,哪怕只是片刻的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小区方面也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环境,加强对儿童的安全保障。对于类似电梯间窗户这样的潜在危险区域,应当重新评估其安全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改造。比如可以适当增加护栏的高度或者安装防护网,以防止儿童攀爬,其次小区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不仅要提醒家长注意孩子的安全,也要让孩子们自身树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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