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数字技术的创新,可以促使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是指撇开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及其有用性后,所显现出来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属于抽象劳动的范畴,能够形成数据商品的价值。这是由于,当抽去包括数据商品在内的各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后,这时的数据商品只会剩下劳动产品这一唯一的属性。也就是说,随着数据产品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其中的数据劳动的有用性质也会消失不见。
生产数据商品的抽象劳动无论是一般性的物质生产劳动,还是数字劳动,最终都不会存在什么质的差别,都会化为相同的人类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当我们单纯的考察数字化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时,它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的单纯凝结,仅代表了数字化生产过程中人的劳动力的耗费,是社会实体的结晶,即价值——数据商品的价值。
因此,同一般性的劳动生产商品的价值相一致,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也能够生产数据商品的价值。同生产数据商品的具体劳动相一致,生产数据商品的抽象劳动与人类的一般性的抽象劳动之间,既存在上述所讨论的共性,也存在其个性。
第一,在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生产其价值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数字劳动者的脑力支出。数字劳动主要表现为数字劳动者通过大脑思考、手指触碰、口语表达等方式在数字平台上所进行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
在这其中,主要是数字劳动者运用大脑这一主体性工具,进行思考判断,形成终极指令指导生产活动。也就是说,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脑力劳动居主导地位,体力劳动是受脑力劳动所支配的,是脑力劳动的基础。
第二,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属于复杂劳动的范畴,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海量的数据需要靠互联网的专业劳动者去整合、分析与处理,这就使得数字劳动过程更加复杂化、更具挑战性,但在相同时间内所能凝结的抽象劳动也会更多,所能形成的价值也会更大。
换句话说,如若将数字劳动换算成一般性的简单劳动,那将会是数以百计,甚至是数以千计的关系,而由这种复杂的抽象劳动所生产出来的数据商品,必然会具有更多的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以数据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已逐渐渗透至社会化生产全过程,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与动物的本能活动不同,数字劳动同样是具有目的性的劳动,数字劳动的主体是人,是劳动者借助数字技术使自然界发生物质变换的过程。
数字化生产过程中的数字技术与数据要素也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的产物,数字劳动是劳动主体利用数字化的劳动资料生产数据产品的过程。数字劳动虽同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时的形态有所差异,但仍属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范畴,未超越马克思对劳动的界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数字化时代仍然适用。
第一,数字劳动的价值源泉仍是人的抽象劳动。数字技术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促使劳动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相较于机器化劳动工具对人的部分器官和功能的替代作用而言,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工具实现了对部分劳动者的替代,甚至可以实现对人的完全替代。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逐渐出现对劳动是价值创造唯一来源的质疑之声,实际上,这种观点坠入了数字技术或数据要素创造价值的误区,忽视了数字劳动过程中活劳动的作用。
数字劳动是伴随数字生产力发展进步而产生的劳动的高级形态,数字技术与数据要素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数字化的劳动资料并未脱离劳动主体的控制,只有那些经由劳动主体参与的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才能够创造价值。
也就是说,数字技术的发展变化并不会使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实质发生任何变化。
第二,数字劳动仍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量的形成理论。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实体,商品的价值量是指商品价值的大小,主要依据劳动的量来计算。
也就是,通过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价值量并非是由单个工人的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若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之缩短,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会有所降低。
不同于主要依靠劳动主体的体力创造价值的传统劳动,数字劳动多是依赖于人的脑力劳动,数据要素渗透至生产劳动的各个环节,并生产出数字化的劳动产品,数字劳动作为复杂劳动,可以在相同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量。
由数字劳动所生产的数据商品是可计量、可用于交换的,在数据商品的交换中,复杂劳动可以换算成复合的简单劳动。由此,数字劳动仍遵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
第三,数字劳动同样具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二重性。一方面,数字劳动作为具体劳动能够同时生产满足用户自身和数字资本的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这里的第二种使用价值是第一种使用价值的衍生品,因为没有用户的劳动就不会有第二种使用价值的出现。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能够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数字资本依据对数字平台的所有权和用户使用协议,无偿占有用户形成的数据,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全力获取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交换价值,以谋求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数字劳动未曾脱离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范畴,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仍然适用。
同劳动产品相异化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瓦解,人类逐步迈入私有制社会,劳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异化问题,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问题尤为严重,资本与劳动矛盾极为突出,再到现在的数字资本主义时期,数字劳动的异化形式更为隐匿,不易被察觉,更具欺骗性。
第一,数字资本无偿占有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
在马克思所论述的产业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会进行生产劳动,但他们生产的劳动结果并不归他们所有,他们享受不到自己的劳动果实,甚至最终会受制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与产业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劳动形式有所不同,数字资本主义时期还存在一种“非雇佣关系”的劳动模式。
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形式虽有所变化,但劳动的异化及剥削本质并未发生任何转变,数字劳动者仍未逃离资本逻辑的怪圈,其中,普通互联网用户并没有得到本该属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薪资报酬,而是在为数字资本进行无酬劳动。
具体而言,用户日常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各种网页搜索、视频观看、购物消费等活动会受数字平台追踪、监控,数字平台通过分析处理用户生成的数据来获取其背后所隐藏的商业价值。
由此,原本属于用户个人所得的一般数据被数字资本无偿占有,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属于自己的同时还会被其所奴役。
第二,数字劳动者生产的劳动成果被数字资本介入后可再次投入资本主义再生产,同时,这一劳动结果也会作用于数字劳动者本身,是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的充分体现。
数字劳动者每次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活动实际上都是在进行一般数据生产,这些经由二次处理的一般数据可被数字平台企业打包出售给其他商家,这些商家可借此制定销售策略,为每一位互联网用户提供精准服务,促使他们进行消费活动。
此时的一般数据作为数字劳动者的“死劳动”成功控制了他们自身的“活劳动”,由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最终变为统治他们自己的手段,成为数字资本剥削数字劳动者的工具。
第三,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工人生产的产品越多,他自身的东西就越少,越易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数字资本通过对数字平台的所有权,无限获取数字劳动者的数据信息,无限占有数字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实现价值增殖。
互联网用户生产的一般数据,本应是自己进行数字劳动的见证,归自己所有,现由数字资本的强行介入,使得数字劳动者同自己生产的数字化劳动产品成为一种异己的关系而存在。
结语总的来说,从用户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再到成为数据商品的这一过程,数字劳动者既无法获得自己生产的数字化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也无法逃离数字资本的控制,甚至这些劳动产品最终会成为他们无法挣脱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