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子长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本地一主播路某娃在直播过程中公然辱骂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延安头条#
网警迅速采取行动,约谈路某娃并对其严肃批评教育。路某娃深刻认识到其低俗行为的危害性,写下保证书并承诺不再发布低俗言论,维护好网络秩序。
民警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自媒体主播应引以为戒,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子长公安将继续深化“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文娱领域违法巡查,坚决整治网络乱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