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鉴定有用吗?

小欣讲解 2024-09-30 02:54:00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有申请复议和鉴定的法定权利,但是在实务中很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发布的评估结果并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而是在对方发布征收决定甚至征收补偿决定后才对补偿结果提出异议,可见被征收人对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并未足够重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对评估报告审核复核、鉴定对征收补偿程序、赔偿程序的重要性。

律师解读

一、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鉴定,视为接受评估结果,房屋价值的补偿数额被评估报告锁定。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的以下问题可以申请复核、鉴定。

1、评估机构的确定上未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在评估机构的确定上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单独指定或者委托的,构成评估程序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2、评估报告的价值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如果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发布或者同日发布评估结果;亦或以进行预评估但是以预评估结果作为实际评估时点的评估结果的,该评估结果构成程序违法,其评估结果不能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3、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若评估报告不具备以上形式要件,程序违法。

4、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该评估报告,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报告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在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二、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会直接影响补偿决定是否可撤销,进而影响补偿、赔偿标准和数额。

1、评估报告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如果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违法必然会导致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失去重要依据而应当撤销,从而为申请人主张更多合理合法的补偿争取更多的谈判、协商机会和筹码。

2、如果房屋遭遇了非法强拆,在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中,受理法院若查明申请人未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鉴定,可能会对评估报告的细节内容就不再审理了,甚至会直接依照《补偿决定》内容进行赔偿,这无疑是对申请人最大的损失,建议大家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不认可一定积极主张复核、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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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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