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阳春地下车库醉酒打人案,判了!

悠悠岁月旅人 2024-08-28 20:28:56
【追踪】阳春地下车库醉酒打人案,判了!南方阳春 2024年08月27日 21:31 广东 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对阳春市某小学教师罗某醉酒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殴打女子一案作出判决:由罗某一次性赔偿给伤者蓝某医药费、伤情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小区物业因及时到场处理,劝阻和制止伤人行为,被判无需承担责任。对此,蓝某家属表示不服,将会申请上诉。 据悉,2023年6月5日晚,阳春女子蓝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被醉酒男子罗某打伤,蓝某认为打人者罗某、小区物业均负有相应责任,因此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物业阳春分公司、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363601.04元、护理费21666.67元、营养费1000 元、误工费5565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52599.8元、伤残赔偿金150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218元、交通费1710元,合计677540.04元。该案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时,蓝某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分别进行了举证,伤情鉴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被传召上庭作证。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原是阳春市某小学的聘用工作人员。2023年6月5 日18时许,罗某和同事聚餐期间喝了约1斤2两的白酒。当晚20时许聚餐结束,罗某与同事吕某、谭某三人乘坐由代驾孙某驾驶的谭某的车离开。途中罗某咬伤谭某的左手手臂,还殴打谭某头部。因罗某说其要去某小区,故代驾孙某驾驶车辆去到阳春市春城某小区的地下车库,但罗某因醉酒说不出准确、具体的房号,吕某遂按照罗某所说的楼层上楼去寻找罗某的家属但无果。于是谭某与代驾孙某先行离开,由吕某照看罗某。期间罗某打了吕某,吕某害怕被罗某追打而跑出地下车库,后罗某继续在阳春市春城某小区西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停留。 当晚21时30分至22时10分期间,罗某先后随意无故拦截开车经过出入口的廖某、蓝某、廖某、罗某玲等人,其中罗某拦停蓝某后先用左手肘部击打蓝某头部,致使蓝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地,接着上前用脚踩踏蓝某头部两下。随后罗某又拦停了案外人罗某玲驾驶的白色电动摩托车,用手推该摩托车,导致罗某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罗某欲强拉罗某玲,罗某玲跑着离开了,罗某继而到廖某小车旁强拉车门并敲打车窗。后蓝某挣扎坐在地上,罗某又上前用脚踢打蓝某头部一下,导致蓝某头部受伤昏迷送医院抢救。罗某酒后故意伤害蓝某等人后,被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控制住直至公安机关到场处警被抓获。 2023年9月1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13日,法院查明罗某家属已经垫付了64400元给蓝某,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蓝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先在阳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行颅骨修补术。 法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 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方的责任。本案中,罗某是在聚餐过程中醉酒,在醉酒状态下离开就餐地点,进入某小区楼盘的地下停车库时打伤蓝某。罗某作为成年人,喝酒时没有控制酒量造成醉酒、醉酒后打伤蓝某,应承担过错责任;某物业阳春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机构,对来访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了登记,打人事件发生后,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人员到场处理,劝阻、制止了罗某的打人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履行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对蓝某的受伤没有过错;蓝某没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罗某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经法院核准,蓝某以上损失合计613404.6元。由罗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90723.68元,扣除已经垫付的64400元,罗某还需要赔偿 426323.68元。2024年8月20日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426323.68元给原告蓝某;二、驳回原告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物业公司被免责,蓝某的家属表示不服,如果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到位,能及时制止暴力行为,蓝某的伤势也不会这么重,家属将会聘请律师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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