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撞到店家玻璃门损失谁负

荆门晚报 2024-08-21 16:49:28

顾客撞到门店未贴标志的玻璃,导致一只手镯损坏及人员受伤,这个责任谁负?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漳河法庭一审判决一起此类案件,店主与顾客责任四六开。

原告为黄某,女,今年45岁,沙洋人;被告为湖北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荆门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

今年5月21日,黄某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和广场公司赔偿黄某在荆门城区某广场一门店撞到未贴防撞标志的玻璃,导致一只价值2.3万余元的手镯损坏及其人员受伤的损失。8月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漳河法庭一审此案。

法庭查明,科技公司租赁广场公司所有的位于荆门城区某广场一楼的商铺从事手机销售经营。2023年9月23日,黄某在科技公司经营的店铺内选购手机欲离去时,不慎撞上未张贴防撞标志的玻璃,致使黄某头部受伤及佩戴的翡翠手镯受损。事发后,黄某报警。接警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生态运动公园警务站民警出警查看监控,并要求科技公司保存好现场视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另查明,黄某受伤后前往市中心医院就诊,支付挂号费、诊断费389.5元;黄某受损翡翠手镯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科技公司作为店铺的经营者,应当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然而,科技公司未在透明玻璃的隔断墙上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也未作出相应安全引导,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黄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在走出店铺时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综合分析考虑事件的起因、场所环境存在潜在危险状况、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科技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300余元(2.09万余元×40%)。对于黄某请求广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广场公司虽为产权所有人,但其已将案涉店铺出租给科技公司经营,广场公司并非该店铺的管理人,无需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83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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