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非法电鱼不可行!有人被判拘役及向社会道歉→

河南法制报 2024-07-19 13:50:26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顾某阳、顾某庆在商水县谭庄镇某村附近的托儿沟引水工程处,利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捞小鲫鱼、黑鱼等2公斤。经商水县农业农村局评估,二人非法捕捞的2公斤鱼价值39.8元,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共计2228.8元。

判决结果 商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阳、顾某庆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顾某阳、顾某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赔偿国家野生鱼类资源损失费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顾某阳、顾某庆拘役6个月,缓刑1年,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2228.8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顾某阳、顾某庆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电鱼器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国家生态价值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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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屈妍慧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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