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某货运代理公司总部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营货运代理、配送服务等业务,在重庆设若干工作站。林某应聘到该公司重庆某工作站从事配送工作。应该站要求,林某网签《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林某通过平台“接单”,根据配送情况领取配送费用。
后林某在配送中受伤,伤愈后返岗,申请工伤遭拒。绵阳市某货运代理公司表示,林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此身份与平台公司合作,自行决定是否接单,工作上不受绵阳市某货运代理公司约束,双方没有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向九龙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工作内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林某举示的打卡记录、请假审核表、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对林某进行了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双方有较强的人身和组织从属性。林某的报酬由公司结算后,交由其他公司代付,可认定双方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林某按公司引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并未从事商业活动,而是按公司要求提供配送服务并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兴起的网络用工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带来巨大挑战,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值得高度关注。以外卖行业为例,企业用工方式不再受限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双方劳动关系特征趋于弱化。司法实践中,企业平台为规避责任风险,通过转化法律关系等方式,企图“隐蔽雇佣”劳动者,切断双方在事实或法律层面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就用工风险作“自我答责”。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持审慎态度,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凭表面证据作出判断,而是结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及双方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