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朱女士把房子租给祁先生15年,期间,两人关系一直不错,没想到合同到期后,祁先生却一纸诉状把朱女士给告了,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60000元,悲愤不已的朱女士一夜白了头。朱女士是江苏人,早年随同丈夫一起来到上海打拼,赚了点钱后丈夫就回老家了,可朱女士却不愿回去,后来两人就离婚了。离婚后的朱女士靠自己单打独斗,终于在青浦买了一套二层的门面房。后来,她就把门面房租给了祁先生,并且一租就是15年。
在朱女士眼里,祁先生是个非常讲信誉的生意人,15年来,他从未拖欠过房租,两人之间也没有什么纠纷,甚至连上次涨房租祁先生都没提出异议,朱女士常常庆幸自己能遇到这样明事理的租客。前一阵子,祁先生告诉朱女士,租房合同马上要到期了,他可能会退租,虽然朱女士有点不舍,但她倒也不急,因为这房子地段比较好,不愁租不出去。可朱女士做梦都没想到,还没等她找到下家,祁先生却一纸诉状把她给告了,要求她赔偿其损失26万元,其中欠款10万元,还有16万是预支的房租和损失的利息。朱女士整个人都懵了,自己哪借过什么钱,至于提前预支房租,那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气不过的朱女士便上门理论,却不料反被祁先生打了一顿,祁先生因此被依法拘留了10天。但这事并未影响到案件的进程,还是如期开庭了。在庭审的过程中,祁先生陈述道,朱女士曾经因为生意周转不开,跟他借过10万元,并且他还预支了5年的租金16万元,事后,朱女士非但只字不提借款的事,甚至还想把房子给收回去。他连本带利一共损失了26万元,要求朱女士如数偿还。
朱女士怒斥祁先生这完全是诬告,坚决认为根本就没有此事,可她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相反,祁先生却拿出了租房借款二合一的协议,协议上还有朱女士的亲笔签名,这铁一般的证据,让朱女士彻底傻眼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根本就没有借钱,又哪来的这张协议?莫非这协议是伪造的?想到这,朱女士立马申请了笔迹鉴定,可鉴定结果这签名居然是真的,并非伪造,这让朱女士几乎绝望。毫无悬念,祁先生赢了这场官司,而朱女士却因此而背上了26万元的债务,外加一个老赖的恶名。朱女士不服,后提起上诉,没成想祁先生这次更狠,他不知从哪找来了好几个证人,每人的证词都是滴水不漏,朱女士不但输了官司,还赔进去了5000元诉讼费,她自觉这次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在强大的精神压力面前,朱女士几经崩溃,一夜白了头,她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借了钱。朱女士整天以泪洗面,心有不甘的她再次提起上诉,心里默默发誓,假如这次再败诉,自己也就不活了。好在老天开眼,经仔细调查后,院方终于发现了破绽,并将几个证人作为突破口,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些人本来心里就发虚,经不住院方的劝告,都纷纷交了底,这时候,朱女士也突然想起,一年前祁先生曾经以便于联系为由,叫她在一张白纸上留下过电话号码和姓名,自此,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没过多久,祁先生就被民警带走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祁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从整个案件来看,其实祁先生在事前是早有预谋的,他以方便联系为由,利用朱女士对他的信任,让朱女士在白纸上亲笔写下了电话号码和姓名。然后,祁先生又捏造事实,诬告朱女士向他借了10万元,还造谣说他向朱女士预支了5年的房租16万元,并以此提起诉讼,后又指使他人作伪证,他的这种行为不但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侵害了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此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祁先生不但捏造事实起诉朱女士,而且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属于情节比较严重,依照此法,两罪并罚,祁先生将面临六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另有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