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险为什么被拒赔,这些“非劳动关系”用工投保需注意!

浅显易懂商业 2024-07-13 13:40:43

近年来,创业的小伙伴越来越多,慢慢有了自己的小公司,也有了自己的员工。不知不觉,自己就当了老板。

作为雇主,就必然面对员工不可预计见的一项比较大的风险之一“工伤”。

而为了转嫁此“工伤”风险,较多企业主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但当理赔的时候会发现该险种特别难理赔,需要的手续特别繁琐,条款约定也较多。

现作者对企业的用工形式及该险种理赔审核的较重要一点详细说明,避免大家入坑。

首先是对该险种“雇员”的定义了解,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一般条款,购买保险的时候千万要看清楚“雇员”的定义,理赔的前提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以下几种模式会被认定“非劳动关系”,需谨慎投保

四类较容易判断的“非劳动关系”

1、主体不符合的用工

雇佣关系下,雇员其实就像员工一样上班,但因其中至少有一方不符合劳动法的主体特性,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

分为两类:劳动者一方主体不符:学生实习、退休返聘;用人单位一方主体不符:筹备中还未设立的公司雇佣、公司清算组雇佣。

2、董、监、股东、合伙人等

董事、监事、股东、合伙人与公司之间,一般未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者不拿报酬或所拿报酬不是工资。

但如果双方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同样可能建立劳动关系,即会在董事、监事、股东、合伙人身份之外,另外再增加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建立一层劳动关系,此时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3、违法、无效用工

违法、无效用工等情形,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按照劳动法规主张权利义务。如:雇佣童工、无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就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直接用工。

4、公务员

公务员、人事在编人员多属于非劳动关系。

争议最大:“个人提供劳务”,何时不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具备如下特征:“事务是短期完成的或一次性的;双方的关系是松散的;基本上单位一方只需要出钱,交代任务,具体工作由服务方自行去完成,自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种关系,属于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劳务或服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一般被认定属于劳动关系的典型表现包括:员工需规律地出勤;接受单位的管理;单位为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规律性工资发放等。

1、与有业务关系的自由设计师、翻译人员、撰稿人、讲师等,无须坐班,按工作量计酬;

2、兼职销售人员,无须坐班,完全按销售量提成;

3、发放传单、发放会员卡,无须坐班,完全按工作量计酬;

4、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人员,无须坐班,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人;

5、保险、证券、电信、直销行业中的个人代理;

6、个人自行完成定制、加工,向单位提交实物成果的;

7、影视剧拍摄中聘用的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

这些模式需注意,可能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巍牛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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