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法官、律师眼中的“数据争夺战”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 2024-08-05 10:07:27

数据抓取是利用自动化算法程序,按照预设路径遍历网络内容,实现标的信息抓取并保存至本地数据库的行为,其主要通过网络爬虫技术予以实现。在大量的涉数据类的纠纷案件中,既拒绝分享又渴望获取数据,由此导致利益的冲突问题是现实中数据之争的根本症结所在。

检索裁判文书网案例发现,(2021)京73民终101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北京市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从判决书看裁判要旨:

在上述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的运营者)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因此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刷宝App的运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创锐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的数额合理,维持原判。

案件中的法官视角:

(一)法院在作出判决前,首先明确的是涉案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及评论的汇总,系通过非独创性方式整合而成,其元素各自可独立检索,并共同构成了一个蕴含独立价值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这一集合不仅仅是信息的简单堆砌,而是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是有特定组织结构和实用价值的数据库,对于微播公司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因此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二)涉案数据是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构建,离不开收集控制者大量的投入,包括在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及传输等方面的实质性投资。鉴于这些数据集合在商业应用中的巨大潜力,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应被视为收集控制者合法的权益范畴。

(三)涉案数据集合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涉案数据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

(四)数据集合因其规模庞大的特点,能够汇聚形成显著的规模效应,为经营者带来前所未有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这种基于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构建的竞争性利益,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

(五)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评估竞争行为时,采纳了利益衡量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而言,是综合考虑竞争行为的方式是否适当、是否必要,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与所获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全面分析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深远影响,在动态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作出准确判断。

从经营者出发:

以短视频平台为例,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对包含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内的数据集合享有何种合法权益?

1、平台拥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这些数据,形成了具有规模集聚效应的数据集合。这种数据集合为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了竞争优势。

2、平台拥有竞争性利益:

经营者对这些数据集合的使用不仅体现在单个短视频或用户信息的价值上,更体现在整体数据集合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上。这种经济价值是独立于单一内容使用所产生的价值的。

3、平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尽管用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经营者在获得用户同意后,有权收集并使用这些信息。同时,经营者对平台上生成的短视频和用户评论等内容的集合也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律师的视角与观点:

对于大量抓取App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的行为,是否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主张权利?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其他短视频平台的数据集合(包括短视频文件、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等),并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展示和传播,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被侵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若难以确定,可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平台只是平台,不同的账号经营者之间是否同样具有竞争关系、竞争利益、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2、民法典的适用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法,为经营者提供了广泛的民事权益保护。虽然民法典中没有直接针对数据集合的条款,但可以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适用场景:当大量抓取行为侵犯了经营者的数据集合权益时,经营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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