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友电工”对我的解雇决定难以让人心服

罗修云 2024-03-05 22:58:37
深圳“住友电工”对我的解雇决定难以让人心服

我叫谭爱国,湖南衡阳市祁东县人,系住友电工电子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工”)员工。在这里,我要反映的问题是“住友电工”以我受到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燕罗派出所行政处罚为由,违法解除了我和该公司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对我作出任何经济补偿,也没有对我作出任何体现人道关怀的举措,呼吁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住友电工”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我的经济补偿。

2024年1月31日早上7点30分,我在“住友电工”厂区3号门对面捡到一串电动车钥匙,由于快到上班时间,我在原地等了一会儿未见有人过来寻找,便未加多想就拿着钥匙去上班了。当天16点25分下班后,我再次来到电动车旁边等待车主前来拿车,但一直等到5点钟左右也没看到人来找车,于是我决定先将电动车骑了回去,看看第二天是否有人来寻找车子,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是:如果车主来找车,我就痛痛快快地将车子还给车主,如果没有人来拿车,我就先骑着,哪天有人来拿车我就哪天将车子给他。毕竟车子不是可以放进衣袋的小物件和锁紧抽屉里的贵重物品,车子总是要行驶在马路上的,长期放在家里也就是一堆废物,而只要在外面骑行,就会被车主发现,所以我并没有贪占电瓶车的想法。谁料第二天,燕罗派出所民警直接来到“住友电工”厂区了解该车的前因后果,我当即就向民警叙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并立即返还了电瓶车钥匙和电瓶车,但该所民警诱导我承认有“偷盗”电瓶车的意图,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的我也只好违心地顺着民警的意思做供述,我因此被办案民警定性为“偷盗”行为而受到了被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住友电工”收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之后,即解除了我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被解雇后,“住友电工”没有向我作出分文经济补偿。

暂且不说燕罗派出所对我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就算我“错有应罚”,“住友电工”让我“净身出户”,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我是“住友电工”生产管理本部员工,工号H0471。进入公司24年来,我以厂为家,恪尽职守,工作兢兢业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生产线上的机器出现的一些问题,我都能及时修好,从未因机器故障影响生产,更无任何早退、迟到、旷工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这次我在公司外一时糊涂犯了一点错误,受到了当地派出所的处罚,“住友电工”以我受到行政处罚为由,从2024年2月2日起解除我与本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4年2月_26日之后即停止向我支付工资。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只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行政拘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员工。“住友电工”《就业规则》关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拘留”应给予开除的规定,本身就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我一次偶发的错误,不念及我与公司命运与共“没有功劳有苦劳”的24年,我认为已经做的不近人情,而公司解雇我之后不给我分文经济补偿,则是违规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给予被辞退的员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获得经济补偿的金额,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标准则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账面应发工资平均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住友电工”因我的一次偶发错误,就在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我踢出公司大门之外,从此我这位有着25年工龄的老职工再无分文收入,而作为家庭顶梁柱的我,上有需要我赡养的八九十岁的老父母,下有需要我负担其学费和生活费的正在上大学的女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我,拿什么来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拿什么来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拿什么来给自己养老?拿什么来供孩子读书?拿什么来应付家庭的不时之需?对此,“住友电工”考虑过吗?难道“住友电工”可以甩掉属于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吗?

请求信访部门通过宝安区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住友电工”履行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向我支付响应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原住友电工电子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谭爱国

联系方式:13612996512

2024年3月5日

“住友电工”岂能将资深员工当做一盆水泼出去?

每个人都难免会犯错误,但不能犯了错误就将一个人全盘否定。湖南籍员工谭爱国,在住友电工电子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工”)奉献了25年,成为一名资深的技术型员工。年前,只因谭爱国被当地派出所行政拘留了5天,“住友电工”就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仅是不义不德之举,也是违规违法之举!平素一贯表现良好,20多年无任何违规违法记录的谭爱国,仅仅因为一次偶发性的错误,“住友电工”就将谭爱国当做一盆水泼了出去,这样的损事“住友电工”怎么做得出?谭爱国今后的生活问题和养老问题就医问题,“住友电工”能不考虑吗?谭爱国上有耄耋之年的老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正在上大学的女儿需要供养,“住友电工”能不考虑吗?谭爱国失去一份赖以生存的工作后完全丧失了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基本收入,“住友电工”能不考虑吗?如此冷面解雇、绝情处理,请问“住友电工”的社会责任感何在?企业良知和企业的友善形象何在?

必须指出,“住友电工”《就业守则》中关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拘留”应给予开除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违法性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予以废止,以此为据,将偶然犯错的员工谭爱国予以开除,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既然“住友电工”辞退谭爱国依法属于不符合条件的辞退行为,谭爱国可以要求获得依法补偿或者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产生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谭爱国可以要求仲裁,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相信,只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谭爱国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输家”不会是谭爱国,而是违法解雇谭爱国的“住友电工”。当然,在道德法庭上,“住友电工”已经败诉,毕竟随意将一名有着25年工龄的员工予以辞退,且辞退后又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损德丧德行为!

我还要说的是,假如谭爱国是在地上捡的电瓶车钥匙,当地派出所给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就有失妥当。目前,谭爱国正在向宝安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暂且不说当地派出所对谭爱国的处罚是否得当,但“住友电工”对谭爱国的处理不当,是不争的事实,但愿“住友电工”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知错纠错、知错改错:要么让谭爱国重新回公司工作,要么依法给谭爱国作出经济补偿,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谭爱国的合法权益。“住友电工”是否有纠错的良善后续动作?我和谭爱国及广大公众拭目以待!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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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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