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放了什么信息?

森坡维 2024-03-22 11:26:42

说实话,这就是重复了一下现行《刑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并没有释放什么额外信息,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毕竟最终要依法判决,所以大家期待的死刑压根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且还要未成年人从轻,也见《刑法》 第17条。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行,但即使修改了这仨恶魔也判不了死刑,毕竟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过,这个发声确实可以看出邯郸那三个小恶魔的事情闹大了,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官方非常关注,可能准备在法律范围内从严处理,这的确是件好事。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针对这仨恶魔未来会怎么被判刑,个人猜测会是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主犯高一些,从犯低一些),死刑肯定不可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无期概率也不大,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因为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以不能对未满14岁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公约第37条第1项规定的是“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属于条约中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即某些国家严格的终身监禁),所以理论上可以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徒刑,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因此我觉得无期概率不大,更何况他们不能被判死刑,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又因为《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要比无期徒刑还低,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无期徒刑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是故意杀人罪刑格承上启下的一个关键节点,而且三个凶手又有未成年的buff,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个人偏向最后这几人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当年直接推动刑事年龄下调的案件是大连女孩淇淇被害案,10岁的女孩淇淇被13岁男孩蔡文举残忍杀害,蔡文举在杀人后还淡定抛尸销毁罪证,案发后一直狡辩装作冤枉。由于当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然是13岁,无法追究蔡文举的刑事责任,最后它仅被处以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目前算时间它已经被放出来快1年了……当时此案引起了全社会一片哗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进一步降低,因为13岁的蔡文举已经有170了,还长得虎背熊腰的,跟成人无异,其破坏性和成年犯罪分子已没有什么差别了。

(后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两部法律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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