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冻结湖南LSQ供应链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银行存款1.07亿元。
很少看到税务机关能冻结这么多存款,足以抵缴税款。实务中反而经常遇到企业不缴税,是因为没钱,所以税务机关即使去银行冻结,存款通常也是寥寥无几,杯水车薪。
具体什么情况?一起往下看!
企业逾期不缴税款
稽查局冻结银行存款1.07亿元
第一稽查局公告送达的4份《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显示,湖南LSQ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沙YPW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湖南YFCX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MZ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分别逾期未缴税款3,786.37万元、223.17万元、6,556.71万元、147.83万元,第一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上述4家企业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1.07亿元,并限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一稽查局通过财产调查发现,企业存款账户状态正常且有余额,故此决定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2024年5月21日,第一稽查局对湖南YFCX供应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长税一稽保冻〔2024〕3号),决定冻结其银行存款65,567,079.76元。
由上述税务执法程序可见,税务机关从责令限期改正、立案检查、处罚告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限期缴纳税款,直到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以说给予了企业充分的整改时间和机会。
同时也正因执行上述程序而企业并未配合缴纳税款,导致符合了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条件,稽查局在公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第二天,即果断采取了冻结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企业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则稽查局将依法强制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建议相关企业抓住最后时机,主动缴纳欠缴税款,避免被联合惩戒、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进一步措施。
税务机关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相关法律依据
(一)税收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局查账有权查询、冻结账户吗?税务局查账,会查询、冻结账户吗?
答:一般不会。但查账时发现纳税人逃税,而且在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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