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披露了对H公司的处罚结果。该案例有两大关注点,一是虽然H公司撤回了IPO,仍被认定为欺诈发行;二是相关人员虽不在H公司任职,也不领取报酬,仅充当IPO协调人,但同样被罚。个人以为,对于IPO的监管,需要做到全链条覆盖,不留任何死角。
监管部门调查认定,H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表现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相关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的销售收入与利润存在虚假记载。显然,H公司欲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满足上市条件,进而达到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目的。
多年前,监管部门就提出了“申报即担责”的监管理念。只要递交了《招股说明书》,无论是否注册、过审甚至开启问询,只要IPO材料存在造假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承担责任。由于IPO材料虚假记载,监管部门认定H公司欺诈发行,既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也是强化市场监管的必然。
值得注意的是,在H公司案例中,除了H公司、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员被罚外,另一不在公司任职也不领取报酬的IPO协调人同样遭罚。原因是监管部门认定,在H公司财务造假案中,该IPO协调人承担重要角色,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此前曝光的多起类似案例中,处罚对象往往为发行人、董事长、实控人、财务总监,以及相关的董监高等人员,IPO协调人被处罚的非常少见。更何况,该IPO协调人属于“外人”。而由于被罚款百万元,该协调人可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一家企业如果能够成功上市,背后的利益往往是非常巨大的。不仅发行人能够实现融资,今后还拥有了资本市场这个可持续融资的平台。而且,相关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还因企业上市而产生溢价,在股份解禁后,通过高位减持也有利于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正因为如此,多年来,粉饰报表、包装上市、造假上市的企业多次出现,H公司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影子”罢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既需要更多质地优良的企业上市,也需要把好IPO企业的“入口关”。与以前相比,注册制下,企业上市的门槛与标准其实已经降低了。如果不符合条件,将其挡在资本市场大门之外亦是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对于企业IPO,同样需要实行从严监管。
IPO从严监管,全链条覆盖是不可或缺的。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转让、股东持股、专利情况、诉讼情形、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董监高任职是否合规,等等等等,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不应存在造假及重大瑕疵等情形。
而对于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的拟IPO企业,除了发行人、企业董监高、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外,监管的触角还须延伸至财务总监及相关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的供应商、客户、相关银行及人员等。毕竟,造假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像此前某上市公司造假上市,其中就有相关的农商户参与其中。显然,相关农商户亦是企业造假上市的“帮凶”。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定,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H公司的IPO协调人受罚,就是由于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次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IPO协调人被处罚,既是其应该付出的代价,无形中也能在市场中产生威慑作用。当IPO监管实现全链条覆盖,既意味着监管的不断深入与强化,也意味着更多的违规者会浮出水面。
该协调人手中已经有了公司的大量零成本股票了,上市成功也是可以减持套现上亿的角色。为了一亿的小目标拼了,即使罚款百万也值得一试呀,毕竟要在市场上打拼出一个亿只怕要几代人不懈努力。如果运气差,说不定要亏损百万。
不是诈骗犯罪吗?怎么听起来似乎犯罪分子是做错事的孩子一样,对其关爱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