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丁某在某理发店洗头时,结识了理发店老板秦女士,期间,两人相聊甚欢。临离开时,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
案发当晚,男子丁某再次来到理发店,并与秦女士在理发店套间内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丁某接了个电话,声称临时有事便离开了理发店。
男子丁某离开后不久,秦女士给男子丁某打电话,询问其何时回来。不过,丁某却并未接听,之后秦女士又给丁某发短信,丁某未回。
秦女士见状后,十分生气,认为自己遭到了戏耍,于是便给朋友郑某打了个电话,声称自己遭到了一名丁姓男子的侵犯。朋友郑某得知情况后,建议秦女士报警处理。
秦女士听从了朋友郑某的建议,随即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非常重视,迅速便将男子丁某抓捕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其后不久,因涉嫌强奸罪,男子丁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检方指控男子丁某犯强奸罪,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男子丁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脱去秦女士衣物实施侵犯行为,并致使秦女士腹部划伤,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伤情检验记录表明秦女士腹部确有13×5厘米的划痕。另外,案发现场地面上提取的斑迹以及秦女士衣物上的斑迹,经过检验均为男子丁某所留。
3、根据证人郑某的证言,案发当晚,郑某的确接到过秦女士的电话,在电话中,秦女士哭诉其遭到了男子丁某的侵犯,郑某得知情况后,建议秦女士报警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定案的唯一性、排他性,足以认定男子丁某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故而检方提请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对男子丁某定罪处罚。
然而,面对检方的指控,男子丁某却辩称:案发当晚,他与秦女士之间属于你情我愿,他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侵犯秦女士。案发当晚,他曾许诺给付秦女士财物。事后,秦女士因其未及时兑现承诺,以为受到了欺骗而选择了报假案。因此,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为检方指控男子丁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检方指控男子丁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仅有秦女士的陈述和证人郑某的证言。而秦女士的多次陈述细节不一致,真实性存疑。另外,郑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且郑某系秦女士的前男友,与秦女士有利害关系,故而其证言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秦女士腹部划痕轻微,正常脱衣时完全可能形成,该划痕不足以印证男子丁某使用了暴力。而且现有证据表明,案发当晚秦女士所穿的衣物,并没有撕扯、破损的情况。因此,本案中,男子丁某是否采用了暴力手段存疑。
3、秦女士与男子丁某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均提及了利益。男子丁某供述案发当晚,他曾许诺给付秦女士财物,不过事后却没有及时兑现承诺。而秦女士也如实陈述,男子丁某的确曾答应给付其财物。因此,本案无法排除秦女士在男子丁某承诺利益未及时兑现的情况下,报复性报案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指控男子丁某涉嫌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有秦女士本人的陈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本案无法排除案发当晚,秦女士因男子丁某承诺利益未及时兑现而报复性报案的合理怀疑。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法院依法判决男子丁某无罪。
结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此外,所谓传来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
由于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因此,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呢?欢迎留言讨论!
白嫖成功啦[呲牙笑]
这个男人不讲嫖德[笑着哭]
白嫖男很容易晚上挨板砖
也算付出代价了!白嫖搞得人人皆知!
吃了个母螃蟹嘴没擦干净
大同那个订婚的,算强奸不?
男的不讲武德[得瑟]多少给点钱
只能说女子蠢 事前 让男子 转账的
我穿运动裤,肚子上被橡皮筋勒了一圈印子![笑着哭]
哎,那是不是可以用这套路白嫖了?[得瑟]
其实是为财为钱
如果付了财物是不是就可以定性为嫖娼了[笑着哭]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得瑟]
给这个法院的法官点赞
难道不应该算成卖淫嫖娼吗
告她买淫罪[得瑟]
不讲武德
[呲牙笑]转发了!
法院判丁某无罪的同时,是不是该判秦女士诬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