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防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出台,也引起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个人以为,基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愈演愈烈的态势,有必要树立“财务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并严格执行到位。
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是资本市场一颗“毒瘤”。而且从客观上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比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也要严重得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不仅让市场诚信打折,更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其打击不力,也容易在市场上引发“羊群效应”。
此次《意见》的发布,个人以为背后不无“倒逼”的意味。如果说先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往往还属于“个案”,还属于极少发生的事件的话,那么如今的市场,财务造假已经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常态”,属于频发事件。而且,不仅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造假金额越来越大,而且造假时间也越来越长。连续两三年财务造假已不算什么,连续五六年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不少见,甚至有上市公司连续造假十年以上。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越来越疯狂,越来越猖狂的市场生态,市场对《意见》的发布,其实也不应感到意外。
整体而言,《意见》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是值得肯定的。某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首恶”,往往就是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责任人员,“首恶”必惩,既是强化监管的要义,其成为严打对象亦是咎由自取的结果。当然,财务造假背后的“帮凶”,同样难辞其咎,打击帮凶的违法违规行为,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亦是应有之义。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为多发事件,并且逐渐演变为“常态”,打击不力是根本性的原因。此外,制度建设存在偏差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目前沪深交易所施行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财务造假退市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从时间跨度、金额大小等维度看,连续两年财务造假、累计金额达到5亿元的上市公司才会强制退市,这实际上已将众多造假公司“过滤”出去了,根本不存在造假退市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执行层面上,退市制度上设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的条款,某些连续多年或造假金额巨大的上市公司,本质上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但即使如此,这类上市公司往往也不会被退市,典型的如康美药业即是如此。当制度条款变成儿戏,且得不到严格执行,无论高喊什么“强化监管”的口号,都将是徒劳的。
监管部门虽然高喊“应退尽退”,但实际上也在避免更多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退市,背后一大逻辑即为保护这些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的确,财务造假公司不退市,其投资者利益表面上是受到了保护,但由于会引发更多上市公司效仿,实际上会损害更多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近些年来,沪深股市持续低迷,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外,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频发打击投资者信心不能说没有任何关系。
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往往会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且是主动实施的行为。因此,这样的上市公司也没有必要继续留在资本市场祸害投资者。个人以为,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事关财务造假退市的部分需要进行修订。与此同时,对现行退市制度也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无论其造假时间跨度多长,涉及金额大小,都一律作退市处理。只要查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应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在涉及退市公司投资者赔偿方面,除了上市公司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帮凶等,都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赔偿责任“划归”到个人或相关机构,其违规成本将大幅增加,(个人)甚至有不可承受之重,反过来又可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