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行业监管漏洞,上海油罐车司机、押运员合伙盗窃汽油,经警方侦办,团伙11人全部落网。
本案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年初,法院以盗窃罪对全部11人分别判罪定刑。案件办结后,虹口区检察院向这些运输司机和押运员所在的某危险品运输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希望公司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强对员工的法治教育。
监守自盗,油罐车司机、押运员合伙偷汽油按照惯例,承运汽油的油罐车除司机外必须配备一名押运员,负责运输安保工作,亦可以监督司机不做违规运输行为。然而在这样一个车队里,2名司机和7名押运员却互相结伙,在“两两搭配”运输汽油的途中,悄悄将汽油偷出倒卖给“油贩子”。
押运员叶某某和司机刘某某正是在车队中负责联系“油贩子”的联络人,每次和“油贩子”张某某和徐某某协商好交易时间地点,二人便分别寻找其他押运员和司机做运输“搭档”,开启了“偷油”之旅。
“从油库装好油时,工作人员会给我们两个铅封,按规定我们要立马将铅封封在油罐车罐体的出油口,但我们不会马上封口,而是直接将车开到了偷油地点。”作为油罐车押运员,叶某某到案后交代了整个盗窃过程,“张某某和徐某某事先准备好油管和塑料桶在接头地方等着,我下车用布挡上出油口的摄像头,就将油管连接好开始往桶里放油……等结束后他们结账给我,我再将铅封封上。”
而从2021年7月开始至案发,叶某某和刘某某二人伙同其他押运员或者司机已在张某某和徐某某处通过同样的方式偷油倒卖多次。而到案后交代,他们在油罐车这里收到油后会私下联系加价卖给一些司机,因为“工资不是很高,想赚点外快。”
在损耗范围内“偷油”?已犯盗窃罪!当案件移送到虹口区检察院时,检察官对被害单位开始了调查取证,但被害单位却表示,的确出现了委托运输汽油缺失的情况,但由于运输过程存在合理损耗,较难发现究竟被窃取了多少。
原来,承运汽油允许在运输路途中因不可抗力有一定标准的损耗,这些司机和押运员们正是以汽油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为由实施盗窃,而利用被害单位管理及技术手段受限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结合多名运输司机和押运员的供述、车辆轨迹数据以及车辆监控等情况,检察官认定张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确实存在盗窃汽油的行为。经查,张某某和徐某某窃取的油罐车内汽油共计1900余公斤,而叶某某、刘某某等押运员以及司机分别窃取汽油300余公斤至2000余公斤不等。
加强监管教育!检察建议促行业整改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到,偷油系列案件,这些司机和押运员均利用他们所在的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管理、技术手段的限制实施犯罪,相关被害单位因此遭受损失。该运输公司管理体制与技术手段也存在提升的空间。案件办结后,虹口区检察院向该运输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官建议希望公司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建立日常倒查和回访沟通机制,并加强对员工的法治教育,使员工对合法合规履行职责的理念入脑入心,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日前,检察官收到该公司回复,公司已通过会议交流、技术提升、现场检查、客户回访等方式开展整改。
经审查,虹口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刘某某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其余7人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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