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现行法律的性同意年龄为14 岁。如果与 14 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无论她是否同意都需要负刑事责任。
8月27日,媒体报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强奸案。男子李某通过QQ认识了一名13岁女孩,两人谈恋爱。李某在明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与其发生11次性关系。
李某认为,“我爱她,她也爱我,是纯洁的男女关系,不是非礼,不是强奸!”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未满十四周岁,未满性同意年龄,李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10月,李某通过QQ认识了女孩后成为恋人,李某先后与女孩发生11次关系。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如果女孩不同意,如果李某对女孩使用了暴力手段,怎么可能发生多次关系?既然女孩同意,又为何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获刑?
《刑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性同意年龄的概念以及其标准要求,但是刑法中邢确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实也变相规定了,我国性同意年龄的标准是14周岁。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刑法上没有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即便幼女本人同意了,刑法仍然视为不同意。因为幼女的心理,生理以及智力都没有达到成熟的性意识和性心理。
还有网友替李某鸣冤,说现在的女孩早熟,打扮成熟一些,可能李某真的不知道小女孩还未满14周岁,如何判定嫌疑人是否属于“明知故犯”呢?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李某与小女孩并不是认识一天两天,而是通过QQ认识多次交流后才发展成为恋人的,彼此之间相当了解,李某通过女孩的言谈举止,衣着特征能够判断出她未满性同意年龄,应被认定为属于“明知”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