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县840万元标准化考点项目被指“量身定做”

济宁万象 2024-04-19 13:16:14

4月19日,家在山东日照的张某杰先生向平台透漏招标额840万元的河南省辉县市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采购项目招标项目有着明显的“量身定做”嫌疑,一些评分因素既不公平也不公正。

据了解,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辉县市孟电小学、文昌小学、职工子弟学校、百泉学校、同济学校、第一初级中学城南校区新建280个标准化考场,预算金额840万元,4月16号开标,中标方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额为829.79万。

张某杰在日照、青岛、济宁等地工作多年,熟悉信息化业务,他说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的评分标准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多种情形。

评分标准中技术标共39分,其中,“技术指标响应程度(35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该部分这样描述“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判断所投货物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要求中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每一条不满足扣2分,非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每一条不满足扣1分,在 35 分基础上扣完为止。”

张某杰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项相对应,这种扣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该招标文件规定,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共计312条,非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共计228条。标注星号★的每一项不符合扣2分,那么18项就可扣36分,而其余近300项则无分可扣。非标注星号★的每一项不符合扣1分,那么35项就可扣35分,而其余190余项则无分可扣。

为此,小编咨询了济宁市汶上县知名律师老杨,杨律师看了招标文件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此前,财政部对于此类投诉处理的理念明确指出,评审因素中的技术评分分值,应当平均分摊到每一个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中去。否则,属于评审因素没有按照规定细化和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小编算了下,如果按照财政部门理念,采用技术要求总条款数量与评审因素权值平均赋予分值,该项目312条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按总分35分分配的话,每一项指标分摊的分值仅为0.112分。

第二、在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的39分中还有“技术与功能符合度(4分)”也存在明显的“排他性”。

该部分这样描述:“高清 SIP管理平台、高清媒体转发平台、标考网络流媒体存储平台 ”能与现有省市级巡查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提供厂家“无条件接入现有省市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的技术承诺函的,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张某杰说,本评分标准中以厂家“技术承诺函”作为评分项,有就得分,没有就失分,这对投标人来讲明显是不公平的。举个例子,完全相同的投标产品,有的供应商因有厂商授权盖章而得分,其他供应商有其他证明材料但却不能得分。

杨律师分析指出,本评分标准中将”技术承诺函“作为评分项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审因素设置的基本原则,只有与“质量相关”,反映货物和服务质量的因素才能合法作为评审因素,设置为评分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因素是产品本身的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指标等数据,而不是生产者的承诺盖章。因此,厂商授权承诺函本身并不反映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质量无关,依法依规不应作为评分项。

杨律师认为,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厂商授权盖章作为评分项,可能导致生产厂商串通投标,以致控制中标结果。道理很简单,厂商给哪个投标人授权盖章,哪个投标人就获得该项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成为中标人。如此评分是厂商在评分,而不是评标专家在评分。厂商授权盖章作为评分项,政府采购评审权就被厂商剥夺了,控制了,中标结果被厂商操控了。厂商授权盖章作为串通投标的伎俩,对招标项目有害无益,串通投标下,不但中标结果被操控,中标价格也会虚高,产品质量也难以提高。

张某杰表示,该项目中技术参数存在特意根据特定投标人的实际条件制订,或直接与投标人串通设置某些特定条件的嫌疑,但表现得却更加隐晦、隐蔽,更不易查觉,造成其它潜在投标人要么不具备这些技术参数的要求付出更大的成本,导致其只能放弃投标或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阻碍了市场有序平等竞争。

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招标文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综上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极不合理、严重不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为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公平、公正的投标机会,避免采取非公开或者排除参与竞争的措施。”

另据了解,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公开承诺:在参加电子服务系统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证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良好秩序,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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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9 15:13

    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评分标准是什么时候发布的,第二,举报人是在招结果之前还是之后提出质疑的,第三,这事和济宁有什么关系。

济宁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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