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市民网上购买10多元儿童玩具仅退款不退货,被商家告上法庭

聊通社 2024-09-14 21:05:42

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轻触手机,各类商品便能送到家门口,便捷的购物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在网络购物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和谐的现象。

据聊城市临清法院发布的消息,前不久,该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仅退款不退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令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案。

2024 年 8 月 5 日,被告洪某在原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一家儿童玩具店铺购买了一款儿童玩具,花费 14.85 元。

这本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网络交易,然而,后续的发展却让人始料未及。

洪某收到货物后,以商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在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介入后,同意了洪某的退款申请,并将全款原路退回至洪某账户。

店铺客服得知情况后,立即联系洪某,希望他能将商品退回。但洪某在收到退款后,却并未退货。

协商无果后,王某无奈之下将洪某起诉至临清法院,要求洪某返还 14.85 元货款以及此次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1074 元。

此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洪某在利用平台介入后的 “仅退款” 规则成功退款但未退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购货款。

临清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该案涉案金额虽小,但背后涉及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影响却不容小觑。

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于是主动联系被告洪某,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对其释法说理。

法官告诉洪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能够更加安心,减少后顾之忧。然而,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而不应抱有贪便宜的想法。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洪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 “仅退款不退货” 的行为有违诚信。他主动联系原告王某,协商退款退货事宜,并愿意支付原告王某 200 元以一次性了结此事。

至此,该案以调解结案。

这起案件虽然画上了句号,但它引发的思考却远未结束。

网络购物作为当代人购物的首选方式,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 条款,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随意滥用这一权利。

诚信,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商家诚信经营,严把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诚信购物,遵守平台规则,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更加和谐、公平的网络环境。

如果消费者为了蝇头小利,不惜违背诚信原则,利用平台规则 “薅羊毛”,那么不仅会损害商家的利益,也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利益。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在网络购物的语境下同样适用。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切勿为了一点小便宜而触及法律底线。

只有当商家和消费者都秉持诚信原则,共同维护网络购物环境的公平与和谐,网络购物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为大家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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