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两白酒下肚竟敢开车上路

荆门晚报 2024-08-12 10:20:29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一“酒司机”领刑受罚。

男子李某今年31岁,大学文化,湖北监利人,无固定职业,住荆门城区。

去年11月27日22时15分左右,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门城区沿渠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海纳佳城小区西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和对方车内4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拨打报警电话,李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29毫克/100毫升。随后,李某被民警带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同月30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46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驾未避让直行车辆,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据李某交代,事发当晚,李某等人在荆门城区红星时代广场一餐馆聚餐。其间,李某喝了6两左右散装白酒。当日21时30分左右散席后,李某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6月13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醉酒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赔偿当事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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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对醉驾处罚有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追刑责有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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