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政府施行局盐法的案例,自成宗以降开始逐渐增多,究其根由是由成宗朝之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所导致。元廷在施行局盐法之初,其目的多出于调控盐价、维持盐市稳定,并通过此举措来打击私盐贩,以取得维持中央财政收入的成效。
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意义政府在此时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多发挥着宏观调控盐市的职能。然而随着元中后期,中央财政收支日益失衡,中央财政赤字现象愈发严重,元廷开始将政府设立的官盐局,作为牟取盐课收入以及维持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故此,在元代不同时期,局盐法的施行方式以及其职能都发生了转变。尤其是在中央财政压力过于沉重之时,地方政府甚至出现了“取实”地方人口,设立官盐局进行计口桩配食盐的现象,更有甚者地方政府通过计口预售盐引,强制将上级分派的盐引额,摊派于辖区内的民众。
局盐法所发挥的职能,由此也与食盐法并无二异,而且局盐法与食盐法在实行过程中,甚至出现了相互协作的功效,可谓是相得益彰。故此,有学者便将元代政府设立官盐局施行局盐法的举措,视为施行食盐法的标志,也是无可厚非。
而元代局盐法职能转变的最根本因素,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分配的不均衡所导致。同时局盐法职能的转变,也是中央在业已存在财权分配不均衡的情况下,对地方财政的再侵夺。元代政府在施行局盐法之初,官盐局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政府对盐市宏观调控的职能。
如大德三年(1299),因益都路承受盐运司所摊派盐课的盐额过重,以至于达到民众“口岁(计口摊派食盐)至五十斤”的地步。因所摊派的课额过重,益都路无法完成山东盐运司所摊派的引额,由此上述元廷乞求罢去食盐法,施行行盐法,听民自便。而后经过元廷核实情况之后商定,对该区域所施行的盐法进行了调整,据刘敏中《中庵集》记载:因益都路施行计口摊派食盐,民不堪重负,故而总管李谔请求改食盐法,为行盐法与局盐法并行之,此后“民喜如更生”。
此时局盐法与行盐法,并行于山东盐运司派盐地面,而濒海地区仍旧施行食盐法。而在益都、临朐、莒、临沂以及青州录事司等地,则置局进行发卖食盐,然而在滕州、峄州等行盐地面,则施行行盐法。
元廷在此将益都路等地所施行的盐法,明确的分为食盐法、局盐法与行盐法,可见此处所记载的山东盐运司行盐地面的食盐运销体制,局盐法与食盐法之间应有一定的差异。而此处局盐法的施行,是具有宏观调控盐市性质的政府行为。自成宗朝以降,行盐法虽仍被元廷认可为在全国范围内,最为主要推行的食盐运销方式。
然而随着自世祖朝后期以来,元廷中央财政所形成的财政赤字局面,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改善。成宗以降,此局面却是愈演愈烈。基于此因素,作为元廷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盐课,成为了元廷解决财政压力的重要解决方案。故而,中央通过提升盐价以及强行提高各盐运司所要承担和完成的“引额”,来维持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行。
各地盐运司只得将盐课额摊派于其下的路府州县政府,地方政府的设置官盐局发卖食盐行为,也大多成为置办盐课额,征收赋税的行政手段。如元统三年(1335)二月,山东盐运司改行盐法为食盐法的举措,便属于此范畴。山东盐运司的行盐地面,因民众普遍食贵盐,给地方盐政造成了诸多不便。
其后,山东盐运司“验户口多寡”,开始施行行食盐法。地方各盐运司与地方州县政府,虽皆以“互言食盐为便”为借口,将行盐法改为食盐法,但究其根由无非还是为在所摊派盐课额的压力之下,保障盐课收入罢了。
而山东盐运司在其行盐地面广泛设立官盐局,置局卖盐无非是为了完成盐课额而已。由此可见,在中央财政压力过于沉重之时,便会强行提高各盐运司所需完成的盐引额。各盐运司不得不将盐课额摊派于其行盐地面的地方政府,而各地方政府所置办的官盐局,将食盐发卖于辖区内的民众。
随着盐引额的层层摊派,局盐法的职能于性质也发生转变,官盐局难免也成为了摊派食盐的工具。由此可见中央对于地方盐课的依赖,如王恽在《论盐法》中曾针对江浙盐运司征收盐课的模式言道:地方盐运司官员为了分售盐场中的食盐,在不了解地方实情的情况下,强制将盐引摊派给行盐地面上的民众,责令民众“赉引”道固定场所支盐。
因此各盐运司施行各种举措强制摊派盐课,而食盐层层摊派,往往是由运司将盐课摊派到各州、县,却并不过问地方官员是如何筹集与摊派地方官员则强制将盐课任务摊派于民众,而却“不问民之无有”,中央以摊派盐课的形式,将中央财政压力转嫁到地方。
可见此时政府设置官盐局进行发卖食盐的举措,当属于地方政府计口桩配食盐的政府行为。盐运司官员“分道赍(盐)引,遍散州县”,地方官员将盐引摊派于民众。若民众身怀盐引,就只得至官盐局处来购买食盐。《元典章》中“改造盐引”条,便对此现状进行了记载。
地方政府强制辖区内民众购买盐引,以盐引兑购官盐局中的食盐,而此处局盐法的所发挥的功效,当与食盐法相一致。地方政府将局盐法视为散卖食盐的工具,而官盐局的设立,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地方政府施行食盐法的象征。元廷在设置官盐局之初,所出售食盐的方式与元中后期政府的强制摊派有明显区别。
因此时在官盐局售盐的形势下,民众仍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来选择官盐局的食盐,亦或是盐商所售卖的食盐。而随着元廷财政压力亦重,政府所设立官盐局所进行的摊派措施,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地方政府在向民众预售盐引之后,民众不得已只得前往官盐局购买食盐。
政府向民众售卖食盐,主要采取将盐引散发给普通民众的做法。民众要么直接到政府所设立的官盐局买盐,或者由地方组织人力,到盐场或盐场去支盐。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进行发卖食盐,并责令厘正、主首等,督促民众到官盐局买盐,成为元末官盐局发挥的主要职能。
诸如江浙行省下辖休宁县县城内的民众用盐,平常是到“钱塘盐仓”购盐。然而江浙盐运司更换盐法之后,强制责令其到距离偏远的“东坝盐仓”支盐,遭到了民众的普遍抗争,最终在经历一番征收之后,民众才“得免买盐东坝”。
可见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卖盐,是由地方州县政府进行负责支运盐货。然而无论何种方式的散卖食盐,其目的都是为了筹集足够的盐课额,即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盐运司所摊派的引额,而施行在各种盐法之间进行调整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