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庆霞,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肇才,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田庆霞诉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庆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案涉评估报告只对48平方米可居住房屋测量作价为59119.00元,明显过低,且对非住宅房屋、空地等未予补偿,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合法赔偿依据。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东山区政府强拆违法,赔偿一切损失及因征收应得利益,请求政务信息公开。由东山区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东山区政府在未与田庆霞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对田庆霞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而强制拆除田庆霞房屋,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东山区政府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田庆霞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张对分户评估报告进行复估及鉴定,应视为其对该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予以认可。一审判决以案涉分户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房屋赔偿数额,并判决东山区政府赔偿田庆霞搬迁补助费600元,并无不当。田庆霞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庆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庆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