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每年的年休假对于打工人来说都是一段期待已久的宝贵时间,但你是否知道,年休假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果不注意,可能会“自动作废”。今天,让我们通过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来了解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和权益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小谢因公司调岗等原因被迫离职,但她主张自己在入职十几年来从未休过年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费用。案件审理中,法院首先考虑了年休假的使用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在年休假问题上,法院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方式剥夺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
此外,对于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根据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果已支付了100%的工资,尚未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不受侵犯。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主张权益,以免超过时效。
年休假是为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而设立的制度,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属于自己的年休假时光。您对年休假有何看法和体会?欢迎在评论中分享您的观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本文作者无意针对,影射任何现实国家,政体,组织,种族,个人。相关数据,理论考证于网络资料,以上内容并不代表本文作者赞同文章中的律法,规则,观点,行为以及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文作者就以上或相关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直接与间接的法律责任。
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图片,侵权,谣言或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最后,大家对于这个事件有什么不同的想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